“职业背债人”:图的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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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背债人”:图的到底是什么?

2026年07月27日 09:2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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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犯罪团伙的操作下,不明真相的民间资金相继进入房屋信贷流程,而一旦“过桥”资金到手,借款人就会主动放弃个人信用,成为背债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垫资方往往因耗不起,不得不选择接受调解方案。就这样,大几百万元的借款缩水成几十万元,犯罪团伙获益颇丰。

  ●“职业背债人”背后的操盘手隐身于复杂的资金流转架构之后,刻意切割资金实际支配主体与债务承担主体,“用钱者不背债、背债者不控资”,以形式上的合规掩盖了实质上的非法目的,大幅增加了司法证明难度。

  ●“刑民交叉”导致相关案件刑事立案难、追诉难。办案检察官表示,要对涉案资金真实流向进行穿透式审查,依法锁定犯罪团伙刻意大规模举债、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目的,从而刺破民事纠纷面纱,实现对黑灰产业链有效打击。

  ●如何甄别职业背债型诈骗犯罪与普通民间经济纠纷?在司法办案实践中主要从组织模式、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资金流向四个维度开展分析研判。

  “干这件事,你没有想过会坐牢?”“筹划这事之前,他们跟我讲,最坏的结果就是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也跟我说这是民事纠纷,最多37天就能出去了”“老板还说过,如果失信,每个月会给我1万块钱的补偿,还给我交社保”“等官司拖个一年半载,债主心态就‘崩’了,不得不接受和解”……

  审查起诉之前的最后一次讯问,李某终于看清了形势——20多年的老同学也靠不住,那套“最多就是民事纠纷”的说辞,不过是对方拿来忽悠自己的。

  随着办案的推进,一个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的黑灰产业逐渐浮出水面——在犯罪团伙的操作下,不明真相的民间资金相继进入房屋信贷流程,而一旦“过桥”资金到手,借款人就会主动放弃个人信用,成为背债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垫资方往往因耗不起,不得不选择接受调解方案。就这样,大几百万元的借款会缩水成几十万元,犯罪团伙获益颇丰。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了李某诈骗案,戳破了“专业人士”精心布局的“职业背债”骗局,释放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黑灰产业的积极信号,也让这个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骗局,特别是那些抱有“民事纠纷司法机关不管”侥幸心理的人,受到应有惩罚。

  在垫资方眼皮子底下溜走

  “有人手头紧,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就会向我们借款。李某就是从我们这里借走了520万元,我们按每天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戴老板所在的公司,从事的是资金“过桥”业务——所谓“过桥”,是指资金需求方存在资金缺口时,由第三方提供短期借款垫付购房款项,待后续获得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到位后再偿还的短期融资方式。

  作为多年的“过桥”垫资方,经验丰富的戴老板尽管取消了李某的账户网银转账功能,并派人陪同他现场办理转账,但还是出了意外——2024年6月24日下午3点多,李某借口要到银行营业厅外面抽根烟,转头就上了旁边一辆等待多时的汽车,在戴老板派去的人眼皮子底下溜了。

  而在一小时前,戴老板刚把520万元的“过桥”资金转到李某的账户上。戴老板担心资金安全选择了报警,也正是这个操作,让公安机关及时通知银行冻结账户,保住520万元的同时,也终结了李某的“职业背债”之旅。当天下午5点多,李某走进派出所投案自首。

  “李某主动来找的我们,他说要解除自己房子的抵押。只有房子没有抵押了,才可以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一般这种情况,银行会提前对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得到可以贷款的批复,我们才会发放这笔‘过桥’资金。”事发当天,李某向戴老板提供了银行的批复。批复显示,这套房子的贷款审批额度为620万元。为了稳妥起见,戴老板还特意安排了一名同事陪同李某去银行营业厅办理转账业务。

  李某溜走之后,立刻赶赴另一家银行营业网点,计划按照同伙的指示将自己卡内的520万元转到其他银行卡上。但他不知道的是,银行已接到了警方的止付通知。

  同一套房屋多次套取“过桥”资金

  随着侦查的深入,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名下的这套上海房产,竟然先后套取了上千万元的“过桥”资金。

  “2024年2月,租客搬走后,我就想着把房子处理掉。知道这事后,我表弟推荐了他的同学李某。最终谈好的价格是800万元,其中包括了50多万元的税费。”原房主熊先生说。2024年3月,李某、熊先生和房屋中介三人到上海市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

  房屋过户后,李某就有了撬动资金的支点——房子,也就开始了引资入户的操作。

  2024年4月,李某将房屋通过个人抵押借款的方式,向小黄借款530万元,并将房产证交给小黄,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5月27日,李某借口要偿还小黄的借款,向小王寻求510万元的“过桥”资金。然而,收到款项后,李某并未依照约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5月29日,小王申请对房屋进行诉前保全。6月6日,这套案涉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

  与此同时,李某于5月中旬又以计划将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为由,找到徐女士,以需要解除房屋查封为由向徐女士借“过桥”资金。6月1日,李某分三次收到徐女士总计500万元的借款,偿还了小王的借款。为办理银行经营性贷款,李某将房屋产权证、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徐女士。6月12日,徐女士在多次催促李某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无果后,在查询房屋产调信息时得知,上述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她所持有的房产证系伪造。

  在与徐女士沟通借款的同时,6月4日,李某还以“小黄借款按天计算,利息很高”为由,向徐先生借款,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6月7日,徐先生打款520万元给李某,二人约定上述借款“期限3个月,中途可以提前还款”。

  6月11日,李某以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涤除抵押登记为由,又向戴老板申请“过桥”资金520万元。6月24日,戴老板打款后,李某在办理业务途中消失。

  到案后,李某如实陈述了上述借款行为,但对于行为性质,李某有着自己的看法。“这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我有房子,也能够还清借款,怎么可能是诈骗犯罪!”在派出所,李某理直气壮地辩解。

  事实果真如此吗?伴随着检察机关的依法介入,案件真相逐渐显露出来。

  幕后藏着操盘手

  案发后,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所涉及的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他充当台前的“职业背债人”,其身后还有操盘手周某俊、犯罪模式设计者周某寅以及精通银行渠道业务的王某铭等人。

  “我之前的律师是王某铭请的。律师说,这个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我想着既然不会被抓,就先扛着,试试看。”在被批捕之前,李某一直坚称“没有骗钱”。即便是转出去的借款,也被他辩解为“打个时间差,挣个投资的利息”。

  “被逮捕后,我越来越觉得律师讲得不对劲,就坦白了,想着争取立功,减轻点罪过。”随着李某的供述,这起共同犯罪案件的轮廓渐渐清晰。

  这次诈骗缘起周某寅的熟人陈女士的一套总价约为7000万元的别墅。陈女士此前用这套别墅办理过一笔2500万元的抵押贷款,由于生意亏损不能及时偿还,别墅面临被强制拍卖的风险。

  “几千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只要多找上几套房子,就能搞出钱来保住这套别墅。再说了,陈女士还有两套小一点的别墅,也好出手”……在一次与周某俊、王某铭等人的闲谈中,周某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这并不是随口一说。

  “之前,周某寅就用他父母的房子在外面多次借钱,250万元的房子搞出来750万元。对方报案后,他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让周某寅尝到了甜头。”李某供述,自己和周某寅、王某铭是高中同学,认识20多年了。

  其实,在同学身份之外,周某寅、王某铭还是李某的老板。“他俩合伙开了一个医疗公司,平时我也不用干什么,每个月他们都会给我几千块钱。”李某说。

  正是这份“信任”,让李某决定加入。至于周某俊的“入伙”,则是因其在民间借贷市场的“驾轻就熟”——周某俊的职业就是“贷款中介”,这让他能够接触到一些有闲置资金、愿意通过民间借贷获利的个人或机构。

  能够在民间借贷者之间“借新还旧”,细节把控十分重要,这时就需要王某铭等专业人士发挥作用。在李某的连环骗贷中,与小黄、徐先生、小王等人的联系,都来自周某俊的牵线搭桥。“提议是周某寅提的,王某铭认为也可以搞。如果事情搞成了,也能分点钱。”谈及促成循环诈骗的动机,周某俊在接受讯问时表示。

  事实上,李某对于上述行为也有过担心。然而,面对王某铭等人提出的诱惑,李某选择了随波逐流。“充其量,我只算个工具人,反正都是听周某俊等人的指令。”

  “他们就是这样,买下房子接着抵押套现,套出来的钱再去买另一套房子,这样还能赚取抵押的差价。”李某透露,周某俊还另物色了其他“职业背债人”持有与自己房产同一小区的311号房屋,实施骗取借款的犯罪行为。

  在向小黄借款之后,李某的房产证就扣在了小黄的手里。为了拿到这个房产证,李某以迁户口为由“借回”房产证,转手就在王某铭的授意下找人做了一个假房产证,并且将这张假证交给小黄。李某手持真实的房产证,为下一次向徐先生借款做好了准备。

  而这份假的房产证,也成为骗取徐女士“过桥”资金的关键,“如果徐女士不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就不会知道房产证的真伪。”李某供述。

  就在李某涉案房屋情况水落石出的同时,公安机关对311号房屋相关违法犯罪情况也已侦查清楚,周某俊、周某寅、王某铭以及同为“职业背债人”的程某、万某也被陆续抓获归案。

  记者了解到,就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上海市多个公安分局先后向宝山区检察院发来协助讯问的请求,就此前辖区的诈骗行为进行取证。“案情大致相似,周某俊等人通过一房多抵多贷的方式对外借款,造成资不抵债,给出资人造成经济损失,后出资人报案称被诈骗,具体案情尚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章佳骐表示。

  “职业背债”类案件为何屡见不鲜

  公安机关查实,在一系列操作下,周某俊、周某寅、王某铭三人指使“职业背债人”共骗取被害人资金1500余万元,其中,骗取戴老板的520万元,因公安机关及时止付,已被成功追缴发还。

  经宝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周某俊、周某寅、王某铭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程某、万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犯罪分子操盘的、极具伪装性的诈骗案件。他们采取明借实骗的方式,恶意累高债务,意图骗取他人财物。”章佳骐表示,不法分子“背债不逃债”,将自己陷入巨额债务之中,即便被害人拿到胜诉判决,也无法挽回损失,而他们则趁机攫取了非法利益。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涉“职业背债人”的案件屡见不鲜——

  2025年7月,央视曝光一起“职业背债”事件,背债人在不法贷款中介的帮助下,先后骗取三家银行四笔贷款共计48.2万元;

  2025年12月,央广网发布调查报道,报道显示,在河南、山东等地,职业背债类贷款诈骗已形成一套标准化运作,有犯罪团伙通过个人消费贷、车辆抵押贷、房产抵押贷等多种金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精准筛选“背债人”,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2025年12月25日,公安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案件涉及“背债人”。

  …………

  “‘职业背债’诈骗多为专业化、团伙化作案,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的个体、零散行为,团伙成员分工精细,在人设包装、对接贷款、承接债务、赃款分配等关键环节精心设计,形成了无缝对接的违法犯罪链条。”宝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徐暘彪进一步解释,“职业背债”存在多方面危害,不仅对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造成信任危机,同时也会对银行借贷秩序造成一定冲击。

  记者还发现,有的借款人意识到被骗后,为避免成为“接盘侠”,会积极帮助寻找下家,导致诈骗以“击鼓传花”式延续,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这也衍生了新的犯罪。”徐暘彪说。

  “一些人之所以选择‘职业背债’,不惜铤而走险,源于一个长期存在的司法难题——刑民交叉。”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冠浩看来,“职业背债”幕后的操盘手隐身于复杂的资金流转架构之后,刻意切割资金实际支配主体与债务承担主体,“用钱者不背债、背债者不控资”,以形式上的合规掩盖了实质上的非法目的,大幅增加了司法证明难度。

  “面对‘刑民交叉’问题,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难、追诉难,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徐暘彪说。

  从四个维度甄别“职业背债”

  如何甄别“职业背债”型诈骗犯罪与普通民间经济纠纷?徐暘彪进一步解释,在司法办案实践中主要从组织模式、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资金流向四个维度开展分析研判:

  ——组织模式。“职业背债”诈骗多为专业化、团伙化作案,团伙成员分工精细、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人设包装、对接贷款、承接债务、赃款分配等关键环节,形成完整的违法犯罪链条,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的个体、零散行为模式。

  ——主观目的。“职业背债”人员并无真实、合理的借款用途,也无可行的还款规划,他们的核心目的并非资金周转,而是刻意大规模举债、制造资不抵债的结果,以此非法占有资金,这是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最核心的主观特征。

  ——客观行为。此类诈骗案件中涉案抵押、担保资产往往来源不明、存在明显异常,行为人会通过美化“背债人”的个人资产、收入状况和还款能力虚构其具备偿债条件的假象,骗取金融机构或出借人信任,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资金流向。案件资金流转存在明显人为操控痕迹,普遍存在涉案资金向同案人员转移、债务向职业背债人员单向转嫁的情形。行为人通过刻意切割资金实际支配主体与债务承担主体,实现“用钱者不背债、背债者不控资”的效果,以此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

  “办案机关要对涉案资金真实流向进行穿透式审查,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锁定犯罪团伙刻意大规模举债、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目的,从而刺破民事纠纷的面纱,实现对黑灰产业链的有效打击。”徐暘彪告诉记者。

  本报全媒体记者 于潇 王极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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