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让安监“新规”不被架空?
记者:除了“矿长助理”,其他煤矿还可能提拔其他的所谓领导来顶替下井。我们该如何辨别煤矿提拔领导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还是逃避政策?
黄毅:国家要求矿领导带班下井,就是因为只有领导干部深入现场才能加强现场的管理,才能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从而排除隐患,保证安全。
如果煤矿确实出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提拔一些矿领导,包括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我认为也是可以的;如果提拔矿长助理的目的就是为了顶替矿长、副矿长等领导下井,那就是有意逃避国务院和安监总局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
记者: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的事件只是一个偶然的发现,如何能保证矿领导真正与矿工同时下井、升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黄毅:保证这个制度的严格执行确实需要各方面的监督。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需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矿工的监督是重要的渠道。同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矿工、调阅下井档案记录,并查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以保证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此外,还需要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
记者:广西河池朝阳煤矿事件不仅反映了煤矿安全措施不到位,也反映了监管本身的一些问题,监管部门对此将如何处理?
黄毅:煤矿提拔矿长助理这是企业自主行为,我们不能干涉。但如果其目的是为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一旦查证属实,将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处理。(记者朱立毅、熊红明、陈国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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