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长:农民工向城镇转移是社会进步重要标志(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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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农民工向城镇转移是社会进步重要标志(2)

2010年10月12日 14:57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对于城市化和农民工自主择业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建筑施工、煤矿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目前正在着力解决商贸、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也取得了重大突破。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专门发出通知,规定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也可按一定比例转移,从而实现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转移接续。同时,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转移接续。

  虽然农民工社保制度不断完善,但目前社保覆盖面仍然比较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截至2009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24%、19%、12%左右。社会保障问题不解决,农民工就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应当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接续原则,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健全转移接续机制。

  一是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力度。以商贸、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为重点人群,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全覆盖。只要发生用工关系,出现工伤问题就要按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要简化农民工工伤认定、鉴定和纠纷处置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特别是一次性补助标准,保障遭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二是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其他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三是加快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序、规范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保障回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关于农民工住房问题

  目前大部分农民工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租房,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条件很差。保障农民工在城市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居住权,才能避免出现城市“贫民窟”。

  农民工住房问题突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农民工买不起、租不起城市商品房。据建设部调查,目前74.1%的农民工能承受的购房单价在3000元/平米以下,76.2%的农民工能承受的月租金在100-300元之间。二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未包括农民工。农民工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三是现行用地政策制约了农民工集体宿舍的建设。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的用地方式都与现行工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收购储备等政策相冲突。

  为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出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一些地方政府也进行了初步探索。如重庆市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鼓励企业在工业园区为农民工建设集体宿舍或经济公寓;通过适当补贴,鼓励街道、社会单位和集体将存量房、闲置房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阳光公寓”;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把在城市稳定就业、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纳入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政策享受范围。或者出台针对性强的农民工公寓建设支持政策。

  二是完善农民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企业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社会化公寓,培育小户型房屋租赁市场。探索在城乡结合部经过规划,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建设用地建立农民工公寓。

  三是建立完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面向所有农民工,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可以支付房租。

  四是完善农民工住房配套制度。把农民工住房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统筹考虑农民工住房位置、基础设施能力,避免出现农民工居住区大规模集中的情况。

  第六,关于城市如何对待与接纳农民工问题

  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成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城市既是密不可分的,但又是有隔膜的。城市必须放宽胸怀,拆除围墙,欢迎新市民的到来。因此,对待农民工的态度应该是降低城市门槛接纳他们,用现代文明和城市文化同化他们,让具备条件的农民工有序地融入城市,成为新市民和新产业工人。从政府的角度讲,除了经济层面给予同等待遇之外,还要调整完善相关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政策,推动农民工的社会融入和心理融入。

  一是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连接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和难以融入城市的制度根源。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把农村户口本,换成城镇户口薄,而是要让农民在自由迁徙的前提下,享受到附着其上的各种福利待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总的方向,一是放开,放开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户籍。二是放宽,大城市户籍制度可以实行渐进式改革,让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转为市民,应把就业、居住、交税、缴纳社保等作为落户条件,把技术等级作为条件。

  二是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区管理。目前农民工大多租住在城市社区,但与城市居民咫尺天涯。从发展模式看,要竭力避免大批农民工集中居住,造成新老市民分割居住的局面,最好是走农民工分散融入城市社区的模式。社区管理要覆盖农民工,农民工要逐步参与社区管理。

  三是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公共文化和教育设施应当向农民工开放。文化生活和素质教育对进城农民工非常重要,使他们接受现代文明、城市文明、城市生活习俗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和熏陶,加快其思想、文化、习俗的城市化。

  四是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大量农民工孤身在城市工作、生活,难以融入城市,面临许多心理问题。这些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心理不成熟、比较脆弱,对被歧视敏感,受挫后容易失去希望。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的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形成关心农民工工作、关怀农民工生活、关注农民工心理的良好氛围。

  第七,关于农民工转移后的农业生产发展问题

  现在外出农民工大多是青壮年,科技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大量相对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外出使务农劳动力素质呈结构性下降,农业劳动力岁数偏大、文化较低、妇女居多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一些农村已很难找到40岁以下的劳动力,个别地区甚至已经出现农业劳动力绝对短缺现象。为应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种粮大户、养殖大户,支持发展专业化、集约化生产。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

  二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积极培育适合不同产品、不同地域特点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与农艺相结合,大力推广秧苗栽插、油菜收割等农民迫切需要的农机装备,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是抓紧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扶持农资配送、机耕机收、科技推广、农业信息、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业服务业发展相对落后。欧美发达国家的农户基本上只从事专业生产,各种服务组织围绕着专业化生产,提供全过程的服务。美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2%,而为农业配套服务的科研、技术、劳务、营销、加工储运等相关人员则占15%。

  四是着力培养新型农民。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培养职业农民的做法,与科研院校开展定向委托培养,免费开办农业职业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管理人才、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依靠职业化的农民来发展现代农业。此外,要保护好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民进城稳定下来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建议不要急于收回进城农民工的承包地。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保证农民工进退有路,降低其打工成本,降低社会稳定的风险。中国的农民工问题是个长期性问题,几亿农民离开土地,走出农村,进入工业,融入城市,并在这一壮丽过程中完成他们自身的蜕变,绝不是三年五载之功,需要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工总量增加、增量下降的趋势将逐渐明显。

  总之,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转变为工人和市民,是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标志。伴随着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打破,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实现,城乡差距、工农差距的逐步消失,我国的农民工问题将逐步得以解决,农民工终将在现代化中完成其历史使命。作者:韩长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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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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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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