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我们希望这笔费用能够更充足、更有保障、管理得更规范,保障受害人及时、足额地拿到赔偿;另一方面,我们希望这笔钱不要太多地被派上用场,希望国家工作人员都能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无辜的人不被冤枉、不被错误地剥夺权利,进而保障更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国务院法制办10月20日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范围、费用预算、申请、审核、支付、追偿数额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怎样赔付的问题。
今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对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方式、赔偿支付、赔偿程序等进行了修改。5月,赵作海,这个被错判死刑的河南人蒙冤入狱11年后,被宣告无罪释放,获得5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加之此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开门纳谏,国家赔偿无疑成为今年法治领域的关键词之一。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除了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之外,多数情况下,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即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制度是《国家赔偿法》全面施行的基础。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不少地方政府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了政府财政预算,并依法审核拨付了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费用,不少赔偿请求人获得了国家赔偿。然而,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由于国家赔偿费用每年需要多少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加之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不同,一些地方并没有按照规定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或列入很少,使得国家赔偿费用来源不稳定甚至成为无源之水;还有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害怕影响政绩和单位考核,隐瞒国家赔偿案件,选择和赔偿请求人“私了”,以“机关工作经费”、“小金库”等途径支付费用,导致一些国家赔偿费用“花不出去”,也容易滋生腐败;由于追偿标准的不统一和责任追究的不彻底,向具体责任人追偿的数额非常有限,直接导致拿纳税人的钱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埋单,等等。
从此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有些条款的设置是较具现实针对性的,比如,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向地方政府申请赔偿费用的程序、时间,强化了对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等行为的责任追究,确定了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的数额标准和比例。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国家赔偿费用、追究责任人、救济受害人,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还需清醒地意识到,诸如如何防范地方行政、司法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私了”,如何保证地方政府主动、及时、足额地将国家赔偿费用在财政预算中得以体现等问题,条例尚未涉及。而在追偿比例的规定上,条例中规定“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可众所周知,一些极端案件中,如赵作海获得了50万元的国家赔偿,而一个公务员两年的基本工资能有多少?这是否意味着赔偿费用的大部分依然要由普通纳税人承担?这些问题都有待专家、公众在接下来的征求意见时间里积极讨论和建言。
国家赔偿费用是对被侵权受害人经济赔偿的重要来源。一方面,我们希望这笔费用能够更充足、更有保障、管理得更规范,保障受害人及时、足额地拿到赔偿;另一方面,我们希望这笔钱不要太多地被派上用场,希望国家工作人员都能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无辜的人不被冤枉、不被错误地剥夺权利,进而保障更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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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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