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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外籍人员个税“超国民待遇”理应终结

2010年12月04日 14:5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人民日报》12月1日)

  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税费,既“丰盈”,又实惠,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9种税费。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统一,中外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内外有别”,将成为历史。这不仅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也充分体现了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国民待遇平等宗旨。

  就目前而言,尽管附着在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已被彻底终结,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依然如故。一方面,体现在个税起征点“超国民待遇”上。众所周知,我国国内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而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额是4800元,两者相差几近两倍半。

  “超国民待遇”还体现在个税征管上。在国内,无论是演艺界的明星大腕,还是经济界的富翁,对偷逃个税进行严厉处罚,并判刑的已屡见不鲜。而对于外籍人员偷逃个税,大都发现后只追缴了事,处罚异常疲软。正因为如此,国内仿佛成为外籍高管偷逃个税的“世外桃源”。据权威税务专家估算,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外籍高管,每年逃税的规模在百亿元。

  实际上,我国的个税设置之初,主要针对的即是外籍个人,我国在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800元的起征点,而当时国内的工资水平达到800元的可谓凤毛麟角,到1993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劳动者也只有1%左右。时过境迁,当年个税犹如“阳春白雪”,一般人与之打不了交道,如今却变成了“下里巴人”,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中。进而,当年的征税对象“老外”,却成为优待的对象。

  显然,倘若个税的内外双轨制一直存在下去,不仅会加重我国公民的经济负担,抑制公民收入可持续性增长和生活水准的日益提高,也会使国家税收流失而减少国库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对外籍人员给予“超国民待遇”,同时也就意味着,本国公民享受不到真正的国民待遇,这实际是对国民的一种制度性“歧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制造不公,既违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符合税收本质属性,以及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准则。(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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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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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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