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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执法队认错还需纠错

2010年12月09日 13:5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公民权利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公权侵犯,是权利的第一重失守;如果公权认为“行为不妥”而不进行必要的纠错和补救,公民权利将面临第二次被践踏。认错并纠错,是公权力应有的品质。

  市民王女士搭乘邻居便车去医院,在医院门口下车后,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六执法大队的多名工作人员拦住,询问所乘是否黑车。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执法人员拉扯、击打王女士,还查她的包。事后,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称,监控录像中动手的人的确是执法人员,并承认此行为的确不妥。

  执法队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不妥,而是完全错误的。他们违背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关于外勤执法程序的规定,该单位官网显示,外勤执法的第一步是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此事件中,执法人员直到民警到场后,才有一人出示证件。穿便衣执法又不亮明身份,王女士有不配合的权利,双方争执的起因、责任在执法人员。

  在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殴打、辱骂当事人的权力。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进了国家宪法。受纳税人供养的执法者,理应是公民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者,若变为侵害者,无论找出怎样的事由和借口,都涉嫌违法。

  此外,即便是查处黑车,主要的执法对象也应该是驾驶人员而不是乘客。执法者不该执意纠缠作为搭乘人的王女士,更不应该动粗。即使搭乘了黑车,乘客也有不辨黑车的可能。执法人员因王女士不配合就大打出手,暴露出执法者傲慢与粗野的观念性问题。

  让人聊以自慰的是,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承认了动手打人的是执法人员,而没找临时工顶包,执法人员在警方到场后也向王女士道了歉。但问题是,既然执法行为错误甚至涉嫌违法,认错之后就得纠错。否则,错误就可能再次发生,甚至固化成积弊,公民权利依然面临被执法者侵犯的危险。

  是故,有关方面不能仅以“行为不妥”了结此事,要对事件做出负责任的调查。如果确系野蛮执法,就要追究有关执法人员责任;依据宪法和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甚至精神损失费,予以赔偿;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杜绝不正当、不规范甚至涉嫌违法的调查取证行为。

  公民权利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公权侵犯,是权利的第一重失守;如果公权认为“行为不妥”而不进行必要的纠错和补救,公民权利将面临第二次被践踏。从公权本身看,认错并纠错,是其应有的品质。(特约评论员 王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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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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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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