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年临近,在沈阳市个别地区、路段,强行乞讨、硬塞广告有所抬头。沈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和民政局决定,从即日起,联合展开专项行动再次清理整治。行动期间,沿街强乞强塞行为最重拘留5日,幕后指使或胁迫者最重拘留15日。(《沈阳晚报》12月13日)
一般来说,乞讨人员混迹于街头,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与社会治安,被视为城市管理的盲区与隐患。伴随着近来乞丐不断地职业化、集团化、犯罪化、低龄化、扩大化等倾向,尤其是在有欺骗性乞讨存在的时候,市民厌烦在所难免。而这种市民的意志,加上政府管理的现实考虑,就出现了“强行乞讨及硬塞广告者可能被依法拘留”之类的规定。
尽管乞讨行为从来不是一种被社会道德或国家法律所倡导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就乞讨行为作出任何肯定或否定的规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笔者以为,有必要理性审视“强行乞讨及硬塞广告者可能被依法拘留”。
在笔者看来,“强行乞讨及硬塞广告者可能被依法拘留”陷入了治理的“预设”前提陷阱。一是预设了乞讨人员与“文明社会”不容的形象。二是预设了所有的乞讨人员都是“乞讨团伙”,都是被操纵的。三是预设了乞讨已经成为敛财手段的非正义性。
某种程度上,强行乞讨可能被依法拘留是对乞讨者敌视的表现。乞丐虽然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但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自由和权利。乞讨者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的贫困和社会财富资源的缺乏,而社会的整体贫困与社会成员的个体贫困在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克服与避免,这就是即便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难以消除乞丐的原因。
应谨防把乞讨行为等同于“强行乞讨”,不能让“强行乞讨”成为乞讨者的“标签”,否则,只能导致治理上的混乱与不公。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且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应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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