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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规制拆迁的司法前景

2010年12月17日 17:09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近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个国家一年会订立或修改很多法规,但不是所有法规都能像拆迁条例的废改引起这样大的关注。这既因拆迁问题已是今日中国不可回避的一个深重问题,也因拆迁悲剧、拆迁冲突频发,旧条例废改为焦灼无望的社会心理提供了一个释缓的窗口。

  一部曾被普遍担心“难产”的新拆迁法规,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算是回应了社会层面的担忧与疑惑,新条例在国家决策里居于何种位置,到底进不进行,可以告一段落。这仍然是个征求意见稿,争议不可避免,但总的来说,取消行政强拆,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七类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金不低于公告之日市价,禁止暴力逼迫拆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明确地方政府征收程序等,思路趋于明晰,措施趋于细化,显示了进步。

  但这样的进步应被置于一个客观视野里来看。以取消行政强拆为例,这可以算是最吸引眼球的一个设计。其本义是增强司法权重,在强制拆除之前设置一个程序,以此制衡政府违法野蛮拆迁。理想状态无非两种,一种是法院基于法律事实的判断,能够阻止一些行政强拆,另一种是政府权力为避免进入申请强拆的繁琐程序,而积极与被拆迁人达成合理补偿协议,放弃随意而为,哪一种都为人乐见。

  然而,这是否会成为一种尴尬?行政随意干涉司法,架空甚至公然越过司法,都已不能算是罕见现象,以拆迁来看,很多案件进入诉讼渠道,但在许多地方司法系统中都处于“不予受理”状态,如此状态下,行政权可以轻易消解司法制衡。司法的独立性不能发挥,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本就不算稀奇。

  由此,应当警惕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陷入法院成为政府意志执行者的局面。行政强拆就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不仅使得公民权利脆弱至极,也使公权自身信用受损。政府向法院申请搬迁的程序设置,如果仍是行政权主动,司法权被动,不信任会扩大,由行政系统向司法系统传导。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可依托的手段,连这一渠道也闭塞梗阻,对于地方治理,我想没有什么问题比这更具危机感和不稳定性。

  正如我们的宪法、物权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早有规定,旧的拆迁条例虽有明显弊端,却也不是以鼓励政府强拆为基本旨意,然而拆迁难题越来越成为难以承受之重。各种回护强拆的逻辑,各种拆迁悲剧所提供的镜鉴,以混杂糅合的状态展示了依法行政处在一种什么水平。

  法制办在公布的草案说明中表示,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何以有这样的定位,我以为这就是说,拆迁问题指向更深层面,比如发展模式、城市化、财税制度、城乡规划制度等,问题充满复杂性、系统性。然而不管怎么定位,作为现实治理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权力制约问题,新条例对此有愿望与设计。一个新条例当然不足以“正乾坤”,但其意义正在于,作为一种按法律办事的积极尝试,提示了从行政权以及其他干预性力量的控制下解放司法权的方向,这是解决拆迁问题的一个通道,也是保障各类法律主体基本权利的必经通道,不管我们为此耽搁了多久,绕了多久。(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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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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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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