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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探索"立法招标":起草者社会化 规避部门利益(2)

2008年03月24日 12:4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表评论

  规避部门利益

  在至今执行的程序中,立法工作仍普遍采用人大起草或委托相关部门起草、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模式。

  “一直沿用的习惯程序,造成的后果是,部门规章乃至一些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地带有部门、行业利益的色彩,缺乏公正性。”何建华副教授如是说。

  事实也如此。

  2007年,太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起草了《社会保险条例》,提交人大审议。但在初审阶段就被要求重新修订。

  “在最初的《社会保险条例》中,大部分都是针对如何征收、征缴社会保险金的内容,考虑的是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而没有体现出百姓的利益和对自身的监管。”傅建荣告诉记者,人大经过审议,最终要求制定部门从社会保险金的征缴、社会保险金征收部门的服务、社会保险金的监管3方面重新修订。

  “法律本身就是利益的一种分配方式,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傅建荣说。

  他认为,以往的部门兼任立法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造成立法部门化、利益化现象严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百姓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对法律公正性要求也日益趋高,从而决定着在立法工作上也要达到公平、公正,避免部门立法出现利益化。

  虽然此次采取社会招标立法的目的,并非是出自对部门立法的不信任,但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文化产业部门利益化的程度。

  根据太原人大的招标公告和设想,从处于中立方的投标单位中选取两家起草两份方案,而同时,太原文化广播电视局也起草一份方案,最后由市人大进行汇总,合成一份草案,并提交审议。

  同时,为了避免在起草过程中,中标单位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市人大也对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了要求:尽量满足中标单位提出的全面了解太原市文化产业现状的要求。

  事实上,对于目前文化产业发展缺乏法律支持的问题,太原文广局也迫切渴望一部完善的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出台。

  在承诺向中标单位提供全面材料的基础上,吴国荣局长还提出了积极参与竞争的态度。“不仅要积极竞标,还要结合实际工作和发展状况,广泛收集、整理、提炼国内外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提出有地方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方案。”

  而参与投标的单位,也都对完成《条例》草案自信满满。

  对文化产业颇有研究的何建华副教授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作为研究课题,高校的专家更具有专业性,也具备公正性。相信我们制定出的草案将更能满足太原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

  “不管是高等院校还是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制办,都是从社会综合利益去考虑,代表着人民的利益;而文化部门是从专业部门的角度去制定条款。双方的汇总将更全面地体现出一部条例所应囊括的各个方面。”傅建荣对于《条例》个的质量,充满信心。

  形成一种机制

  开门立法,当下已成为各级立法机关实践民主参与立法工作的原则。2001年,《婚姻法》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布修订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果反响强烈,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来信来函3800余件,既有个人想法,又有普遍问题,甚至有人将修订案草案逐条修改。

  之后,全民参与立法的热潮在全国传开。

  “最开始提出百姓参与立法时,也多是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种方式一直沿用至今。”傅建荣介绍说,“后来,随着国家对民主立法的进一步要求,邀请群众参与立法听证、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等方式,都有地方立法机关进行尝试。”

  而对于这次《条例》草案的招标,傅建荣一再强调是在探索立法改革。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荣怀则如是介绍《条例》草案招标:“主要是希望借此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经验,拓宽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让广大市民参与到立法前期进程中。同时在立法中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力量和智慧,真正将其打造成为一部百姓法规、阳光法规、民生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太原市民享有更多文化欣赏和投资产业开发的权益。”

  从李荣怀和傅建荣两人的言谈中,显然此次的尝试是准备充分之后所作出的决定。

  “在全国曾有人指责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合乎立法程序,让百姓制定法律违背了国家对立法程序的规定。但我看不是,我国《立法法》明确提出了‘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就是在说,每个人都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而且,我们的公开招标,也绝非改变现在的立法程序,只在立法前期就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傅建荣对目前存在的争议,有着自己的看法:“反而,我认为现在许多地方的立法程序是‘不合法’的,委托执法部门去起草法案的做法显然减少了老百姓的话语权,是有弊端的。”

  “所以我们才尝试着去探索立法工作,尝试将全民参与立法的模式固定下来,形成一种机制。只有成为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傅建荣透露出太原人大此次探索背后的重要意义。

  2001年通过的《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明确:“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如果能形成一种机制,那么地方立法将更能体现民主立法的特色,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政府部门利益立法的弊端。”何建华副教授对这种招标立法成为一种机制的前景非常看好。(记者 郭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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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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