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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新律师法》:老百姓打官司就像进超市

2008年06月01日 10:38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何振兴) 今天,实施了11年半的《律师法》将被新法所取代,其中新增、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着重解决了“会见难”、“阅卷难”等长期存在于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并增加了“个人可设律师所”、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等内容。记者昨天采访了暨南大学法学院梁玉霞教授,给读者解答《新律师法》中几大亮点。

  会见无须批准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是一大亮点,梁玉霞教授谈到,之前律师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的时候,警察站在一边看着和听着,往往他们都不敢讲话的,所以即使会见了效果也不好的,而新的律师法修改后大大的扩大了律师的权利,保证了会见的效果。

  记者了解到,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是个老大难问题。广州的周律师对记者说,律师的本职工作是为被告辩护,肯定是要站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对立面,但会见时却要经过他们批准,难度是可想而知,经常会被司法机关以多番理由进行推脱,广州市白云区曾发生因会见屡屡受阻,律师愤而状告公安机关的案例。

  此次,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只需拿“三证”就可,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庭上有职业豁免权

  第37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梁教授提到,这个是律师职业豁免权的体现,是时代的进步,以前经常在法庭上发生法官将律师驱逐出法庭的事情,理由就是律师“乱说话”,新的律师法出台后将会充分保护律师的权利。

  个人可建律师事务所

  此外,新《律师法》第十六条还增加了“个人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内容,有专家认为此举可以使一些成本较低的律师所打进法律服务市场,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进“超市”一样,老百姓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编辑: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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