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人大制度可从三方面改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反思“梁广镇现象”,我国人大制度至少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其一,应在制度上保障人大代表真正履行代表职责,真正代表相应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而像梁广镇这样的代表,不要说实际履行两地人大代表的职责,就是实际履行一地人大代表的职责,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恐怕都是不可能的。
要切实保障选民选出的代表真正为民代言,还须让选民对被选举人有更多的了解和更多的选择。这样,两地同选一人或一人同时被选为两级或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能性也会大为降低。
其二,应在法律和实践上切实保障公民实现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法也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规定。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原则并没有完全实现,如选举法中关于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以及“梁广镇现象”所体现的公民因“财产状况”不同而有不同的被选举权的情况。对于前种不平等,十七大报告郑重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对后一种不平等,恐怕应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限制。
其三,应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保障人大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保障选民和选举单位对所选出的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从“梁广镇现象”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很多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的联系渠道并不是那么畅通。究其原因,问题在于具体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如不能保障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选举能为自己代言的代表,真正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梁广镇现象”可以避免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副所长王维国
乍一看,似乎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和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两地人大常委会的争议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梁广镇涉嫌犯罪的问题;其二是梁广镇可否同时拥有两个同级异地人大代表资格。
就前一个争议焦点,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梁广镇虽然犯罪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且时间过久,可以既往不咎。而云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梁广镇犯罪事实清楚,且较为严重,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显然,双方都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明眼人一看,广西方面很难站住脚。
就后一个争议焦点,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关于间接选举的代表能否同时取得和拥有两个以上同级异地人大代表资格,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直接选举的代表在其进行选民登记时,一些地方法规还是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例如,陕西、四川、浙江等地出台的关于选举法实施办法均有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的规定。既然直接选举的代表不能在两个地方参选同级人大代表,那间接选举的代表应该不会比直接选举的代表有特殊的地方,因为我们不能为了地方的利益而忽略法律的精神,不在乎法律的权威。
建议将“许可”有条件地转化为“备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
梁广镇身兼两地代表,既构成程序上的违法,亦构成实体上的违法,更是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严重违反。
首先,兼任两地人大代表违反了实体法和选举权平等的原则。选举法规定了选区划分以及区域与代表资格的不可分割性。这是因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既然两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没有隶属关系,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那么,各自的代表当然应当分别代表不同选区的利益,代表名额的分配规则也不能允许一人兼任两地代表。这也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
其次,兼任两地人大代表是程序违法的结果。公民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投资,在该地方担任人大代表是可以的,但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地方兼任人大代表。如果流动人口要在工作或者居住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地派出所出具未参加当地选举的证明。梁广镇在两地兼任人大代表,正是没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程序的结果。
第三,代表涉嫌犯罪,人大常委会的许可裁量权应该收缩至零。综观事件,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的不予“许可”,让检察机关陷入尴尬境地。而其“不许可”的理由明显脱离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履行职责的初衷。只要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存在不正当因素,就应当获得许可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基于程序违法而形成的兼任两地人大代表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积极稳妥地采取相应措施。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相关争议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只要人大代表有犯罪行为并经严格的证据规则查证属实,相应的人大机构就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即将“许可”制有条件地转化为“备案”或者“报告”制。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统一
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永荣
“梁广镇现象”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代表职务能否两地兼任?我认为不可以。
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凡是享有选举权的,就享有被选举权。但严格说来,被选举权与其说是一项权利,毋宁说是一种当选资格。在直接选举中,凡是在选民名单上公布其具有选举权的,也就具有被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反之亦然。如果间接选举中被选举权与选举权分离,就会出现“梁广镇现象”。
现实中,我们极少将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等量齐观,很多时候是用选举权的平等性来代替被选举权的平等性。实际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很难对等,毕竟能当上人大代表的是少数,参选率是选举永远追求的目标。所以,在直接选举中,选举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而“人人都有被选举权”只能是停留在理论层面。
要实现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的统一,必须对被选举权加以限制。首先是身份限制。人大代表选举是选民基于其选民身份进行的。选民身份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条件,这种身份条件除了宪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性规定外,还应该设定户口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是对选举权的限制。由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相统一的,所以,它也是对被选举权的限制。
由此类推,如果户口不在本选区,就不能成为选民,也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实道理很简单:户口不在本地,也不住在这里,被选举人能代表他的选民利益吗?
网友观点
胡寻艺(山东成武) 人大代表能否两地兼任是法律问题,是否合法还要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寻求它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我国现行选举法和代表法恰恰没有关于禁止人大代表两地兼任的规定,故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并不违法。两地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申请意见相左也很正常,因为不同的人大机关根据自己的工作程序和工作需要,会有不同的判断依据和认识,不能要求两地人大的工作模式保持高度一致,也不能说意见不一致,就非得搞出个对错来。
郭秀峰(湖南保靖) 对人大代表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需要征求其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许可,这一规定对兼任上下两级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的情况一般很容易处理,但是若面对身兼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的两地同级人大代表来说,其所拥有的代表身份极有可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梁广镇现象就是一个例子。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旦梁广镇现象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很难保证不再出现李广镇、张广镇等效尤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两地兼任,应当辞去一地的代表职务;拒不辞职的,后来当选的无效。
程绍德(辽宁普兰店) 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公民不得在两地当选人大代表”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支持人大代表可以两地兼任。从“梁广镇现象”来看,兼任两地人大代表的梁广镇涉嫌犯罪,就因为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相左,致使案件被搁置。这说明兼任两地人大代表不合理。建议立法部门能重视这一“不妥”现象,尽快采取修改或立法解释的方式,堵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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