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收钱事未成,中间人赔钱
虞某,建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与李兵常有接触,关系不错。2005年夏天,虞某通过房管处的林某介绍认识了邵武市的张某,张某想在建阳市区开拓学生牛奶市场,就请虞某帮助介绍认识当时分管教育的市委副书记李兵,并许诺如做成功了会感谢虞某。
于是,虞某带着张某来到李兵办公室,跟他说:“张某想在市区学校做学生奶的总经销,能否请领导帮忙给教育局和城区学校领导打个招呼,在9月开学时好让学生买他的学生牛奶?”李兵答应,方便的时候会给他们打招呼的。
然而转眼到了8月,眼看学校都快开学了,张某见李兵答应的事还没动静,恍然明白“是不是没有送钱就不给办事?”他赶紧请虞某帮忙,让他把3万元钱拿给李兵。虞某来到李兵办公室,把门关上后,将包里的3万元钱拿出来放在办公桌上,对李兵说:“这是我那做牛奶经销的朋友感谢你的,麻烦你给教育局和学校打一下招呼,快开学了。”
李兵说:“不要客气,我会给他们打招呼的。”说着顺手把钱放进抽屉。
没过几天,李兵打电话告诉虞某,已经跟城区几个学校的校长打过招呼了,叫张某去找他们联系。于是,张某和虞某赶到相关学校。结果几个学校都只是通过总务处把牛奶订单发下去,让学生自愿订购,然而愿意订购牛奶的学生太少了,张某的生意没法做。
生意做不成,张某多次责怪虞某,说“李兵收了钱却没有真心帮忙”。有一天,张某对虞某说:“我已经不做学生奶了,现在要用钱,你把送给李兵的那3万元要回来还给我。”虞某很为难:“这钱已经送出去了,怎么好意思要回来?”张某说:“我不管,反正这3万元要还给我。”
张某多次找虞某,虞某当然不敢去找李兵把钱要回来。但他又怕张某把这事讲出去,这样对李兵影响不好。终于有一天,他和张某翻脸了:“下午我当面还给你!”当天下午,虞某把自己的3万元拿给张某:“这3万元你拿去,今后我们互不认识!”张某把钱拿了就走。虞某只有干生气的份儿,他这个中间人,此时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D打声招呼,淘汰产品照样生产
陈某是建阳某冶炼厂老板,常年生产地条钢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亟须一把“保护伞”关照。2000年,经时任南平市审计局局长的亲戚介绍,他认识了李兵,请求李兵给予关照,李兵答应了。
不久,技术监督局查处陈某生产的钢坯不合格,要处罚,陈某马上打电话请李兵帮助讲情,李兵马上给技术监督局局长打电话,陈某得以被从轻处罚后继续生产。
2002年底的一天,在市政府门口陈某的车里,陈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塞给李兵:“感谢你这几年来对我的关照,这点小意思请收下,听说要盖童游供销大楼,能否帮助我拿来做?”李兵答应想办法。
李兵找到负责开发的新星集团董事长周某,请他把工程拿给陈某做,周某说太迟了,已经与别人签订了承建合同。木已成舟的事李兵也没有办法。
陈某的如意算盘落了空,但送出去的10万元也不好意思要回来。在此后的几年里,陈某生产的地条钢多次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但每次李兵接到求助电话后都会及时给有关部门打招呼,帮陈某顺利过关。陈某在过年的时候都会以拜年的名义给李兵送厚厚的红包。
2006年上半年,陈某听说建阳市立医院要建120急救中心大楼,又送给李兵10万元。收了钱的李兵直接就跟该医院院长“商量”:“可否把这120急救中心大楼照顾给陈某承建?”
没想到该院院长说:“这个工程已经定下来在全省范围内公开招标,叫他去投标,我们尽力而为吧!”后来陈某因故未能投标。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回顾李兵短短数年的“受贿史”,会发现,这完全也是一个他自己“作茧自缚”的过程。
案发后,李兵在其悔过书中写道:“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不洁之水不可饮!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该廉洁自律,拒腐防变,以案为鉴,不要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那种认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相信送钱人所谓肝胆相照的想法都是要不得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就如同给自己埋地雷,有的是定时的,有的是不定时的,埋得多了,自己都不知道埋在哪里埋了多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哪一颗会被引爆,一引爆就被炸得粉身碎骨,身败名裂,遗憾终生!悔!悔!悔!”
2008年7月14日,南平市中级法院宣判:李兵在担任福建省建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收受贿赂款共计117.4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听到判决后,李兵失声痛哭:“送钱时信誓旦旦的人终究靠不住!”(作者:文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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