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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8年10月26日 12: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北京十月二十六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十六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全文如下: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围绕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依法纠正裁判不公的问题。裁判公正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监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104件;检察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审结案件8948件,其中改判3833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812件。

  加大审查力度,及时发现错误裁判。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工作,实行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工作制度,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及时答复。2003年以来提出抗诉的案件中,采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请求1711件。

  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坚持把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对重大、复杂抗诉案件,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上级检察院实行挂牌督办。一些地方设立办理抗诉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办案组,推动抗诉工作深入开展。在提出抗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从原判无罪改判为有罪的547人,从有罪改判为无罪的70人,改变原判刑罚的4258人。

  严格抗诉标准,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从关键环节入手严格把关。严把抗诉条件关,要求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确有抗诉必要;对虽然量刑偏轻但属于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抗诉,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抗诉审查关,要求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抗诉前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对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当的,依法撤回抗诉。严把出庭支持抗诉关,认真制作抗诉文书、准备出庭预案,力求以准确、合法、合理的抗诉理由赢得法院认同。几年来,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2007年撤回抗诉率比2003年下降8个百分点,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上升10个百分点。

  (二)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程序违法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共提出纠正意见31097件次,人民法院已纠正26705件次,纠正率从2003年的40%上升至2007年的76%。

  加强对庭审中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法庭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认为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建议休庭;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时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共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2001670次、第二审法庭36977次、再审法庭1116次。

  加强对审判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监督。认真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未通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法庭,影响其依法在法庭上陈述意见的;裁判文书未按规定时限送达,影响被告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的;以及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加强对审判环节超期羁押的监督。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181人,其中审判环节超期羁押13057人,一批历史遗留的久拖不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建立了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几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落实这一机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向社会公布超期羁押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推行与看守所信息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对超期羁押情况定期通报,对超期羁押线索逐件督办,坚决遏制超期羁押问题反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审判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大幅度减少。

  (三)突出抓好对死刑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促进死刑的依法慎重适用。死刑案件人命关天,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办理和法律监督工作,认真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死刑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积极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从2006年起,死刑第二审案件逐步实行开庭审理。各省级检察院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调整办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证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顺利开展,并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律监督:一是认真审查对死刑案件的上诉和抗诉,依法支持正确的抗诉,及时撤回不正确的抗诉,并通过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反映,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因素,提出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等意见。三是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为定罪依据的,依法建议发回重审,防止发生冤错案件。

  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审查省级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死刑案件、受理死刑案件申诉、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工作,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四)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针对一些地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较突出的情况,检察机关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共对人民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提出纠正意见1074件。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2002年以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检查,发现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不当以及办案存在瑕疵的案件2078件。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均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纠正。针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往往发生在一些身份特殊的罪犯身上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开始,部署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五)依法办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坚持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积极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努力缓解申诉难的问题。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开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并把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多次上访案件作为重点之一,共立案复查9337件,决定抗诉611件。为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共复查申诉案件2411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68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91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注意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对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对申诉人因长期上访和被害人因无法获得犯罪分子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给予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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