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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

2008年10月26日 12: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六)严肃查办刑事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加大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纯洁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坚持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提高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能力。2003年至2007年,共依法查办刑事审判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388人。

  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今年又组织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这些教育活动中,注重引导检察人员深刻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责,增强监督意识,更新监督理念。特别是强调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正确处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一系列重要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指控犯罪与加强法律监督的关系,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能,做到两者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二是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又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既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又加强对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四是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贯彻刑事政策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自觉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以有效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五是正确处理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加强与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既敢于依法监督,又讲求监督的方式、方法,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二)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在2005年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运用典型错案进行警示教育、开展无罪判决案件检查、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等形式,认真查摆和整改应当监督而不进行监督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业务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办案流程,明确监督责任和要求,促进了监督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三)创新和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裁判明显错误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法的,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二是探索实行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一些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和谐司法。三是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机制。加强“两院”之间多层次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对一些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刑和缓刑比例过高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争取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督促落实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意见,磋商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办理抗诉案件调卷难等问题。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诉等业务部门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保证每年脱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充分发挥各级检察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集中培训和网络教育,聘请法学专家、检察业务骨干和法官、律师授课。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案例研讨、业务竞赛、与律师抗辩比赛等多种形式的训练。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各地检察机关也通过评选优秀公诉人等活动,培养了一批有扎实业务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优秀人才,带动了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置于人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积极配合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全面客观汇报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等工作情况,认真落实执法检查报告的要求。坚持抗诉案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抗诉等案件的出庭情况,听取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和不抗诉案件答疑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制约,对驳回抗诉等案件定期组织复查,注重从自身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积极进展,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一是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一些检察机关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有的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怕抗诉后得不到改判;有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好;有的只抓指控犯罪,重配合轻监督,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对简易程序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监督水平有待提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关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的立法还不够完备,一些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如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主要是抗诉和纠正违法意见,手段较少,效力有限,还不能适应实践中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程序,实践中执行机关普遍采取集中呈报的方式,法院难以逐案审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面临实际困难;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一些法院采取向其他环节“借期限”等办法避免超审限,检察机关难以监督;对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等审判活动如何监督,现行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三是一些地方检察院批捕、起诉等办案任务繁重,办案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问题突出,制约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省级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现有的办案力量,还不能满足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需要。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紧紧依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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