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容错法”重在引入公众监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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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晚报:“容错法”重在引入公众监督
2009年01月04日 08:29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今后重庆开放工作创新有了容错机制的保障。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1月3日《新京报》)

  重庆市立法允许政府“试错”,既是经济开放过程中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需要,更回应了现实语境中一个重要的体制性问题:在健全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尚未形成的前提下,倘若用制度设计的方式给予官员以“试错”权,刺激决策者成为“敢吃螃蟹”的官员,必将减少“太平官”、“庸官”, 行政效能得以提升,进而促进地方发展。

  从“鲶鱼效应”的角度而言,需要对重庆市的“容错法”表示赞赏。但必须意识到,“容错法”要在实际践行中取得正向的预期效果,有一个前提不可或缺:那就是刚性的外力监督与纠错机制。尽管“容错法”给予“容错”以两道“紧箍咒”:程序正义、不谋私利。但这种政府体制内性质的约束显然并不能保证“容错法”目标正义的实现。只有给予“试错”第三方以监督权和纠错权,才能预防、纠偏“试错”过程中“大跃进主义”与腐败等负向举动的萌生。

  这样制度前提,是基于“容错法”本身存在的制度后门所提出的。重庆“容错法”虽明确提出合理“试错”须建立在契合行政程序和合理的基础之上,但这样的规定,实际上隐喻着对以下两种“试错”行为的合法性赋予:一是契合行政程序,实际却是为追求政绩的“瞎折腾”,二是不谋私利,然而借“试错”谋求部门利益。较之《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这两种“试错”行为并不违法,但却显然都是非正义的。而引入公众监督,赋予公众对政府“试错”行为的全程监督权、意见表达权与责任追究权,就能到位地堵住“容错法”自身的制度漏洞。

  给予“试错”以外力监督与纠错机制,也是责任政府的必然举动。因为是改革,因为是开放,“摸着石头过河”,所以难免会“试错”。但如果存在纠错机制,就能很快在决策错误发生后对其进行修正,使其带来的行政损失降到最低。在重庆“容错法”推行的同时引入公众监督,实际上就是“纠错”机制的一部分。

  先赋公众疑错权,后成政府“容错法”。要完全实现重庆“容错法”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就必须将对“试错”行为的监督权、考评权、反馈权以及纠偏权,部分让渡给公众。使公众、审计部门和新闻单位在权力保证的前提下,能对政府“试错”行为进行合理质疑、全程监督、及时考评、多渠道反馈并迅速纠偏,这样才能真正弥补“容错法”本身的制度漏洞,为“容错法”的探索精神切实护航。(王聃)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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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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