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称中国军舰赴索马里护航符合国际社会期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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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称中国军舰赴索马里护航符合国际社会期望
2009年01月07日 14:13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2008年1月到11月间中国船只频繁途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其中20%受到过海盗袭击。此次护航行动是我国按照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相关国际法决定的,对维护国际海上通道畅通和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10天10夜航行,中国海军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的舰艇编队,于亚丁湾当地时间6日凌晨顺利抵达任务区,开始护航。据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介绍,已有15艘中国商船申请6日到10日期间的护航。

  中国海军的这一行动,举世瞩目。护航行动是我国按照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相关国际法决定的,对维护国际海上通道畅通和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索马里附近海域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2008年那里发生了120多起海上抢劫行为,超过30艘船只遭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现在仍有10多艘船在海盗手中。亚丁湾、索马里海域,中国船只也频繁途经,2008年1月到11月间,平均每天有3-4艘次中国商船路过;据悉其中20%受到过海盗袭击,仅劫持事件就发生了7次,我国船舶和人员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迄今,北约、欧盟、俄罗斯、印度、韩国等也已经或者宣布准备向索马里以北的亚丁湾派出军舰,打击海盗,维护安全。

  国际法规定各国均可打击海盗行为

  国际社会对于“海盗”是如何界定的?又如何规范惩治海盗的行为?我们可以看看国际法,尤其是《公海公约》(1958年制定,1962年生效)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制定,1994年生效)的相关内容。

  传统意义上的“海盗”,是指私人的船舶为私人目的在公海对其他船舶进行强暴、掠夺的行为。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公约》将界定范围扩大了,这一新概念得到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支持,即不仅私人的船舶,私人飞机及其机员和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其他船舶和飞机或其人员和财物进行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都为“海盗”。《公海公约》第14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相互合作,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公海公约》第15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海盗行为指:(1)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强暴、扣留或掠夺行为:第一,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第二,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2)明知使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第三,教唆或故意便利本条第一和第二两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公海公约》第19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公海公约》第21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7条规定,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我军舰赴索护航符合国际社会期望

  可见,各国拥有在公海或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打击海盗行为的权利,因为海盗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人类的敌人”。但应注意的是,所谓的海盗行为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须是利用损害公海航行安全的方法,对其他船舶或飞机进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的行为;第二,须是私人的船舶或私人的飞机为私人目的进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如果判定错误,对船舶或飞机进行了扣留(登临),则相关国家应承担因此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例如,《公海公约》第20(22)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6(110)条规定,如果扣押(登临)涉有海盗行为嫌疑的船舶或飞机而并无足够理由,扣押国应向船舶或飞机所属的国家负担因扣押(登临)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因此,尽管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对惩治海盗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国可用军舰、军用飞机或政府授权的船舶和飞机打击、制裁,但由于海盗行为的不可预见性、隐蔽性,海域尤其是公海的广大性,各国一般不会轻易行动,除非有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近期,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关于打击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海盗行为的四次决议,为各国合作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铲除索马里海盗,需要标本兼治,关键是联合国加强对索马里安全、人道主义等的援助,包括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切实改善其国内秩序,解决难民生活物资所需,避免局势进一步恶化。我国政府根据安理会决议,并受索马里政府邀请,在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后,作出派军舰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打击海盗的决定,符合国际社会的期望,符合国际法,是中国参与国际多边合作的重要举措,树立了中国愿承担国际义务的大国形象,赢得了广泛的称赞。(金永明)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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