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院解释缓捕企业老总:决非提供保护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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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检察院解释缓捕企业老总:决非提供保护伞
2009年01月08日 07: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回顾广东为企业解困 企业领导犯轻罪可酌情暂缓查办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其中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何为“酌情暂缓办理”,何为“一般犯罪”,记者对此采访了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

  解读1

  “酌情缓办不是不办”

  意见: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

  解读:酌情暂缓办理决不是不办理,而是可能延缓办理,即暂缓逮捕、暂缓起诉。例如,某企业负责人受贿11万,检察机关已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但该企业负责人和日本企业有一个谈判,只有他能回答技术上的关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了暂缓逮捕的决定,让其参与谈判,谈判结束之后才对他进行逮捕。这样的做法,保护了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解读2

  一般犯罪仅指从犯偶犯

  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解读:一般犯罪是相对于重大犯罪来讲的,主要是指犯罪情节比较轻,犯罪主体是从犯、偶犯的情况。检察院的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决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

  有检察官表示,企业老板也有可能犯抢劫、杀人等重大犯罪,这些理所当然的不会属于一般犯罪,而是重大犯罪,具体区分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做具体判断。

  观点审慎执法有助稳定

  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政府和社会各个层面都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危机,央行降息、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救股市房市等成为热点。与此同时,与经济距离稍远的司法界也频繁亮相,按照法律规定,用自己特别的方法力求保障经济稳定,而这也引起了社会关注。

  有法律界人士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司法机关此举将尽最大努力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因为企业家所负责的企业直接决定着许多员工的饭碗,还涉及到债权债务等诸多其他企业和机构。从社会意义上说,企业承载着不少的社会功能。如果在执法过程当中不采取审慎态度,必将引起企业垮台、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的严重后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危机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理念的完善。(信息时报) (闫晓光)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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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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