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管体制”之痛:粗暴形象难获公众理解(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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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城管体制”之痛:粗暴形象难获公众理解(2)
2009年01月11日 16:30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城管的执法范围该有多大

  记者发现,目前城管部门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几乎都可找到对口的职能管理部门。

  一位城管局长表示,目前城管的职能涉及市容环卫、规划管理、交通秩序、工商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等十几个方面,统算起来不下100项具体内容。

  “权限界定本身就复杂混乱。而执法的依据,又散布在20多部各种法律和法规之中。由于城管执法的复杂性,目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法规,少数省市近年来出台了相关法规,但其科学性、认同度、有效性还有待实践检验。”这位局长说。

  显然,在城管执法的许多领域,权属多头,但出现问题时总把城管推上第一线。这使城管经常站在公众和舆论指责的风口浪尖。

  湖南、山东一些城管干部举例说,仅仅一个广告牌,目前建设、规划、工商、城管都有管辖权。“但其他部门往往是争利益,一旦因强制拆除等发生矛盾时,怨恨就集中到城管一家身上”。

  一些城管领域不仅与百姓有执法争议,与政府部门之间也有执法争议。

  据介绍,像城市静态违章停车问题,交警部门不愿放弃罚款权。为了协调矛盾,一些城市规定人行道边缘以上归城管,边缘以下归交警。“如果一台违章停放的车辆,前轮在人行道边缘以上,后轮在边缘以下,该归谁管呢?”

  “很显然,城管的执法范围很宽,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利不一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

  正如一些网民的质疑,当“追打、没收”成为城管的社会代名词时,这就不是哪个具体城管人员的问题了,而与城管制度设计有关。

  10年前起步的城管执法,是我国改革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项新实践。其本意是整合分散的执法力量。但不断曝光的“城管事件”显示,城管在被赋予众多执法权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行为变异。”

  城市管理不等于“城管”

  频频发生的“城管事件”显示,当下一些地方只关注了城市化“光鲜”的一面,而没有给由来已久的城市“城摊经济”一个合理出口。

  城管执法的对象多为城市低收入群体。调查显示,衡阳市区人口约100万人,其中10万人靠沿街小门面、流动小摊贩、跑“摩的”等维持生计。

  这是一道不难计算的“民生问题”:衡阳城管搞问卷调查,即使靠“地摊经济”谋生的10万人都反对,全市赞同度也能达到90%。而一旦推行起来,普通市民往往选择“沉默”。面对的执法对象,不满意度则达到100%。

  据记者调查,“地摊经济”的主体是进城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农民工兄弟有意无意中把乡村习惯搬进城市。在城管看来是违章行为,在他们看来往往顺理成章。

  包永江说,城市化应是“化”农民。城市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社会性课题。仅靠城管部门一纸“拆除令”、几场“取缔”行动、几声“罚款”吆喝,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明表示,中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加速期,城管执法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现阶段,城管执法目标需要考虑:我们是仅仅要一个简单干净的城市,还是要一个生动丰富的城市?

  他说,从现实情况看,没有一个国家能彻底取消小商小贩,因此,如何让“地摊经济”在城市中有序经营,既需要提高管理水平,更需要提供有效服务。

  2009年1月初,浙江省推出“城管新规”,首次提出对初次或轻微违规的小商贩不处罚,只签订《不再违法保证书》了事。同时规定市、县、镇政府在制定城镇规划时要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小商品等小商小贩从事经营。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及时修改。

  从浙江“城管新规”的一些内容看,实际上承认了小商小贩的背后有民生所系,承认了流动摊点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生存的意义。

  此前,北京、深圳、厦门、汕头、青岛、西安等地也出台了“城管新规”。记者查阅这些城市出台的城管执法条例,发现大多强调了“公众城管”等理念。如查扣物品限期处理、轻微违法及时纠正不处罚、城管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等。这些条例还强调了对城管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等专家表示,寓管理于服务以及“公众城管”等新理念,应是城管改革的方向。今后“执法型城管”必须向“服务型城管”转变,坚决杜绝粗暴执法行为。 (“新华视点”记者 宋振远、苏晓洲、邓卫华)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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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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