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出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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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出台
2009年01月24日 00: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三日电(记者 曾利明)中国卫生部今天发布的涉及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称: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从事不超过三年的短期行医,应进行执业注册,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作为卫生部第六十二、六十三号部令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规定强调,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港澳台医师需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其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三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规定明确,港澳台医师需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完)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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