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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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办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09年03月17日 09: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17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统计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以下为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统计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3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KPC@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有义务提供普查所需的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和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

  人口普查的汇总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八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九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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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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