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事故存在惯性思维令死亡司机蒙冤(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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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处理事故存在惯性思维令死亡司机蒙冤(2)
2009年04月12日 07: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体:↑大 ↓小

  交警部门委托鉴定,为啥漏了不该漏的内容?

  “车辆后桥半轴断裂在前,事故发生在后,车祸是后桥半轴断裂导致车辆失控而翻车,事故责任与驾驶员无关。”参与此次事故鉴定的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高级工程师将建平说,带有ABS装置的汽车,在行驶时出现有27.6米的制动痕迹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技术检验鉴定中心工程师贾莉茹表示,该中心作出的结论与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并不矛盾,因为达茂旗交警大队委托鉴定的,是丰田霸道越野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及碰撞痕迹,并没有委托对事故车辆的车体进行技术检验鉴定。

  贾莉茹与达茂旗交警大队大队长乔永明,都认可车辆后桥半轴在翻车前就已经断裂的事实。

  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任新华律师代理了多年的交通事故案件。他认为,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认为是驾驶员的人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极少考虑车辆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发生在达茂旗的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就遗漏了对事故车辆后桥半轴断裂进行鉴定,为什么?这是他们习惯性地认为超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在委托鉴定事故原因时,遗漏了汽车后桥半轴断裂是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

  任新华说,这种遗漏导致的结果,就是驾驶员要承担直接责任,而实际上,这起事故跟驾驶员行车操作没有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可操作性不强

  据一位业内人士讲,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有5%是汽车本身的安全隐患造成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基于此,交警部门在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就极少考虑汽车本身是否有问题。

  武丽英就事故车辆是否有安全隐患的问题,在咨询交警事故科工作人员时,曾被反问:“你难道不知道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汽车上路就是违法的?”武丽英很纳闷:“汽车有明显异常,司机能发现,谁有本事看出后桥半轴断裂的隐患?”

  任新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可操作性不强,因为一般情况下司机不可能检查出车辆是否有安全隐患。再说,为了自身的安全,司机也不可能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汽车上路。他认为,如果是车辆具有安全隐患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让司机负责任是不科学的。本报记者 李玉波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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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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