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违规预征2010年路桥费 官方称"工作失误"——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兰州违规预征2010年路桥费 官方称"工作失误"
2009年04月19日 07:50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李冰始终没有为自己的车辆缴纳过“路桥费”。

  在兰州,开这种车会提心吊胆,如果遇到兰州城投公司下属的路桥费收费管理处的城管执法队,车辆很有可能被强行拖走。虽然,许多人始终没有搞明白,这个“执法队”究竟在“执行”哪部法律。

  4月15日,李冰驾车驶过一座收费站时就险些遭遇城管队员拦截。

  他说:“过去的18个月里,我们一直在被这项收费所困扰。”

  从去年底开始,伴随着国家燃油税改革和五部委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的出台,在兰州采取不同方式质疑“路桥费”的声音越来越大。

  李冰和许多车主一样,希望在今年10月31日前“路桥费”能划上句号。但收费部门却先行一步,在没有任何批复和授权的情况下,已经开始了“预征”2010年全年的路桥费……

  咄咄质疑逼问“路桥费”

  “既然以省政府的批复为依据,那么省政府只批准‘试收费两年’,2009年11月以后的收费连政府批准的文件都没有,为何要收?”4月3日,在一次有关兰州市征收路桥费的新闻座谈会上,甘肃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黄梅兰的质疑,使会场气氛骤然紧张起来。

  她说:“路桥费”本身就有问题,再征收批准期限以外的“路桥费”,显然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实质就是乱收费。

  对此质疑,兰州市建委和路桥费收费管理处坦承,工作有失误,因为坚信“路桥费”不会取消,就提前预收了。此言一出,引起了会场里的一阵嘘声。

  当天的座谈中,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围绕“路桥费”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首次“正面交锋”,近两年来始终备受质疑的兰州“路桥费”,再次面临法律、政策和民意的拷问。

  “路桥费”的标准称谓是“兰州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于2007年5月由甘肃省政府批准征收,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始通过年票、月票、次票等方式强制征收,试行收费期为2年。“路桥费”开征以来,舆论质疑不曾停息。

  4月3日的座谈中,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李向平代表有关部门首次通过座谈方式回应舆论质疑。她在解释了出台路桥费的政策依据和实施过程后,强调路桥费依据的政策法规是: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西部地区“扩大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费权或受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的优惠政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款。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李向平解释说:“兰州市政建设缺钱,国家有多渠道融资的政策”,要“用足国家政策”。

  面对李向平的解释,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桂觉发问:“收费的理由看上去一大堆,惟独没有依据国家法律,路桥费的合法性在哪里?”黄桂觉认为:“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条例、通知,省政府的批复、兰州市制定的规章等,性质都是执行法律,而不是收费的法律依据。政府收费是对公民设定义务,如果法无明文规定,对政府来说就是禁止。因此,兰州市征收路桥费的合法性依据有问题,涉嫌行政违法。”同时,所谓“用足国家政策”在法的层面是不恰当的,在法律面前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存在“用足”的问题。

【编辑:巫峰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