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记者收钱被抓 是否可构成受贿罪主体引争议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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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报记者收钱被抓 是否可构成受贿罪主体引争议
2009年05月20日 09:29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编者按:刊发本文的目的,是客观报道事实,反映控辩双方观点,探讨法律问题。至于对本案当事人应如何定罪量刑,我们无意置评。

  5月12日,《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原记者傅桦坐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被告人席上,原因是受贿。他说:“前前后后已经好几年了,希望这件事早点结束,早一天过上平静的生活。”

  记者收钱被抓

  2003年,傅桦通过老师结识校友吉林省民航局副局长张广涛(另案处理),后者向傅桦表达了采访意愿。于是,认识张广涛成了他人生极速下滑的一个重要拐点。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了解到,2005年4月前后,张广涛给傅桦打电话,希望他采访一下吉林长春龙家堡机场,并安排李申(另案处理)负责与傅桦联系。之后,李申赶到北京将一份反映龙家堡机场建设问题的材料给傅桦,暗示龙家堡机场总指挥张军和副总指挥张广涛之间有矛盾,他们要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关于机场建设问题的文章,对总指挥张军产生负面影响,并实现由张广涛做机场建设总指挥的目的。事后,傅桦请示报社和北京分社,称接到了这封“读者来信”,申请去吉林采访。报社同意,并派一名记者一同前往。

  据朝阳区检察院介绍,2005年6月,傅桦给李申打电话告知要到吉林采访,李申约傅桦在北京一茶馆见面,并提供了一些采访对象和联系方式。李申称到吉林后不方便接待,交给傅桦3万元。到吉林后,傅桦和同事采访了相关领导和工人,到现场拍摄了照片。回京后,采写了《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凸现 龙家堡机场延误交付的背后》、《质量安全不能打折扣》两篇文章,发表在2005年7月14日的《第一财经日报》上。文章见报后,李申、张广涛非常满意。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5年7月底8月初,李申为了扩大影响欲将文章在网站上发表,就约傅桦见面。傅桦称按照惯例在网站上发表文章每篇要1000元,于是李申又交给了傅桦1万元。后来,傅桦通过私人关系将文章刊登在几家网站上,几乎未花任何费用。

  2007年4月,吉林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张广涛、李申涉嫌犯罪过程中,发现二人向傅桦行贿的线索。是年6月15日,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以傅桦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由,在《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楼下抓获傅桦,并将其刑事拘留。警方后查明傅桦所属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社系国有公司,办公地点及傅桦收受贿赂的地点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遂将傅桦受贿案线索移交北京市检察院。2007年10月,北京市检察院将此线索转交朝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傅桦因涉嫌受贿罪被朝阳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自称受到刑讯逼供

  2008年3月,检察机关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傅桦收受好处费3万元后撰写了两篇机场建设的负面报道,涉嫌受贿罪。

  之后,该案因为傅桦翻供发生了“变故”。检察机关再做了长达一年的调查之后,依然认定受贿数额为3万元。朝阳区检察院介绍,傅桦到案后,多次交代共收到李申两笔钱,一笔3万元,一笔1万元。傅桦在吉林省公安机关、朝阳区检察院,多次供述均证实收到李申的钱款两次共计4万元。李申关于行贿时间、地点、交付细节、钱款特征的证言也能够与傅桦的供述相吻合,另一行贿人张广涛也证实李申曾告知其安排傅桦作报道共花费了5万元至6万元。检察机关因此认定傅桦总共收到李申4万元。傅桦收到1万元公关费后,将文章再次上网刊登,利用的是朋友关系,并无职务上的便利,因此没有认定这1万元属于受贿数额。

  2009年5月,该案开庭审理。

  法庭上,傅桦承认收到1万元网络公关费属实,再次翻供否认收到3万元,称“李申给的并不是3万元,而是5000元采访接待费”。

  为什么翻供?《京华时报》的报道援引傅桦的话称,“他们(吉林警方)打完后告诉我(傅桦———编者注),龙家堡机场副总指挥张广涛、总指挥张军之间有个人恩怨。目前,张广涛和李申都被羁押了,一个说给了我8万元,一个说给了我4万元,如果我再不交代,就按照8万元处理。”第二天凌晨,“熬不住”的他终于妥协,承认“知道两者之间的恩怨后,收了4万元好处费,按照张广涛的意思写了负面报道,目的是告发张军”。

  报道说,傅桦称自己一到吉林,眉间就挂了彩,随后被刑讯逼供。因为害怕惹麻烦,自己没敢对吉林看守所交代伤势。回到北京后,专门在医院作了检查,医生诊断说自己的肋骨属陈旧性骨折。

  傅桦在法庭上还称,作为一名新闻记者,自己的报道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不该收取李申给的5000元采访费,“违反了新闻职业纪律”,认为自己“有错但无罪”。

  记者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主体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傅桦,但辩护律师周泽认为记者不构成受贿罪,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展开激烈辩论。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双方首先围绕傅桦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了公务这一焦点展开辩论。

  周泽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据此,周泽认为,以采集信息、撰写稿件、制作节目为全部工作内容的记者,从事的都不是公务,而仅仅是一种个体性的劳务。

  检察机关认为,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公务是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履行一定的职务活动。一切公务活动都直接或者间接地表现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新闻记者所从事的新闻报道工作是利用职务行为,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是从事公务的一种表现形态。”

  “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工作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或者阻挠记者采访无疑将构成妨碍公务犯罪。”周泽坚称,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记者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其性质当然具有公务性质。”公诉人反驳指出,在我国新闻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享有权威地位,新闻单位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登记注册成立,一般其资本源均为国有。傅桦所在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北京分社由三家国有事业或国有企业注资成立,从资金来源上是百分之百的国有资本,当然是国有公司。新闻报道是国家赋予新闻单位的一种特殊的舆论监督权,具有垄断性,不是任何个人或者是组织可以随便享有的。

  周泽指出,傅桦前往长春采访时,还未取得记者证,其行为并无权力特征,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认为,是否取得记者证不是受贿主体取得与否的标志,关键是看其是否从事公务,是否在履行记者职责。傅桦在采访、报道涉案两篇文章时的确没有取得记者证,但其所在报社出具证明称“傅桦2005年3月加入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工作,在报社北京新闻中心产经部任记者,主要工作是新闻采访和撰稿。”在两篇文章的署名处也都写有“本报记者傅桦”的字样,采访所支出费用已给予报销。可见其报社是认可傅桦记者身份的。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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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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