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桥行为遭遇集体模仿 个人利益引发巨大社会成本(6)——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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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桥行为遭遇集体模仿 个人利益引发巨大社会成本(6)
2009年05月28日 01:14 来源:CCTV《新闻1+1》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王锡锌:

  对。如果我们站在广州市民的角度,特别是受到这个具体事件影响的当事人的角度,我完全能够理解他这笔账的含义,其实100万也可能都还低估了。

  但是我觉得账不能够只算经济,我们必须意识到,社会中肯定会存在一些矛盾,矛盾如果不能以某种比较制度化的,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的话,矛盾就会升级,矛盾的升级意味着每向前推进一步,我们要解决冲突,解决矛盾的成本会更高,所以在这里实际上我认为这个账如果要算的话,可能还需要追问,到底是谁直接的导致了这笔账的发生,形式上看好像就是扬言要跳桥的人,但是情况不是这么简单。如果有正常渠道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成本是可以避免的。

  主持人:

  谁来支付这一次次跳桥带来的损失呢?

  王锡锌:

  如果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支付这种成本,或者说承受这种损失的,应当是对事件负有责任的人,而如果你做这种责任分析,必须要找到原因在哪里,所以原因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链条,我们刚才说了,各种各样的有效的解决这些纠纷,这些冲突的制度机制运转不灵,我觉得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其实我们最后实际上是社会在为这一次次的事件买单。

  主持人:

  当我们关注这件事情解决的时候,最终要为当事的双方,一个是跳桥者,一个是推他跳桥的老汉,都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话,这种处罚您怎么评价?

  王锡锌:

  如果从法条,或者说从法律的技术,特别是从刑法的适用来看,对这两个人,包括跳桥者,刚才报道中说了,可能要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来定罪,对推人的老汉要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我刚才已经说了,从刑法的技术上来说,定罪可能没有问题。但是在这里必须要看到,第一,如果对这些人定罪,有没有,我们能不能够将问题就在这里终结,不要再追问别的。第二,定了罪以后又怎么样,能不能解决问题。其实我认为可能很难解决问题,因为假如他的诉求得不到解决,假如他合理的权力得不到保障,他可能还会有其他的方式。我们有一句古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威之,没有办法。

  其实我还有一个很具体的事例,就在这一次的跳桥事件发生以后,据报道,广州又出现了两起跳桥,已经比较形象地说明这一点。

  主持人:

  您看准备跳桥的人,我想包括所有的12名准备跳桥的人,他们虽然说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他并没有去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且他们也并没有采取一种极端的去危害社会的做法,为什么还要判他们罪呢?

  王锡锌:

  如果从这个事件来看,可能在这里,它是关注到了、考虑了这个个案典型的后果,为什么定他的罪,其实如果我们站在刚才记者所提供数据的角度,他有这么恶劣的,至少从经济意义上来说,直接的、恶劣的后果,如果产生了这么多的后果,我们要追究人的责任,而这些人表面上看起来就是导致后果发生的人。

【编辑:谢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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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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