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管理利弊共生 专家建议立法划分中央地方权限(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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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垂直管理利弊共生 专家建议立法划分中央地方权限(3)
2009年07月07日 10:16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合理划分央地权限

  有受访专家认为,垂直管理不是万全之计,要真正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的矛盾,理顺央地关系,治本之策还在于通过立法,合理划分央地之间的职责权限。

  “要彻底解决中央行政决策在地方的行政执行力问题,涉及行政体制的整体调整和权力重构,远不是几个领域的部门直辖所能完全解决的”,于安教授表示。

  “如果仅是为了提高控制力度而实行垂直管理,很可能在解决了一些旧问题的同时,又会制造一些更为棘手的新问题”,尹韵公研究员认为,“央地关系,实际就是权力和资源的分配关系。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要充分权衡三个关系,即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和暂时利益的关系,并依法从中找到一个央地权力平衡点,使监督与效率之间达到协调。”

  “垂直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市场统一和国家整体利益。垂直管理并不是简单的机构和职能的划转收并,要真正实现上述体制设置目标,还需建立和完善很多配套制度,比如干部人事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经费来源和使用制度等,要防止出现‘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现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龚维斌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时指出,“解决央地关系难题的根本在于减少政府的权力,即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正确履行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同时,还要认真研究和正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

  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和1956年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中就论及:“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宪法》第三条第四款也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法制化,是正确处理央地关系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作了相应规定,但由于规定较为宽泛,且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因此操作性不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本刊记者坦言:“应尽快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对央地关系,地方的权限等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纵向、地方政府横向的双向监督考核机制。”

  多位受访者认为,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及其被选举任命人员,可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罢免等严厉的措施进行监督。但对垂直管理部门,似乎缺乏这样刚性的监督措施,因为垂直管理部门领导人的任免,不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还应进一步强化地方人大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

  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法治化、制度化的前提下,才能走向科学管理的道路,并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稳定和均衡的状态。□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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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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