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官商“走动规则”
在受访专家看来,从政者“下海”必须符合规定,同样,商人当官也要有明确的规范。基本规则是,官就是官,商就是商,二者不可兼得。
“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有腐败行为的坚决查处,对有经商行为尚未严重腐败的,在进行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要求离开官位,或限期剥离商人身份。如果企业主想从政,就应与过去的企业彻底‘切割’,并将财产及公司情况登记备案。”尹韵公表示。
“应当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在职和离职领导干部经商,分别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建议,“还应当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严格的核查和惩处机制。对需申报而不如实申报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须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所获非法利益,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据了解,在很多发达国家,法律并不禁止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经商办企业,但对此却规定了相应例外和相应限制性措施。比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性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使得舆论一向呼吁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开始有了真正可操作的规定与实施办法。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领导干部经商监管不力的单位或系统,可对应多项问责条款,对单位或系统“一把手”进行严厉问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应进一步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诸如健全税务制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举报等。
“由于领导干部假借亲属名义办企业现象比较普遍,应特别监督好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情况。重点则是那些在审批、监管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家属。”李成言教授表示,“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申报制度,对于申报的内容,必须有人反复认真甄别、核准,在必要时,及时对当事人加以提醒,责令纠正,直至作出严肃处理。”
专家还建议,在土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和规划等风险高的部门工作的领导干部,对其配偶子女的从业范围,应有明确“禁区”,比如禁止进入证券金融行业,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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