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引导:化特殊群体为有益补充
本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发挥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使其成为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的有益补充,取得明显成效。
福建省近年来在调解农村矛盾纠纷中,充分利用农村宗族关系,发挥其积极作用,效果很明显。“不孝敬父母者罚款若干;猪未看管好吃了他人树苗的罚款若干;烧毁他人坟地草木者罚款若干……”
记者采访中发现,农村此类规约多没有法律依据,但都出自村民提议,且经“民主”程序产生,因而履行时往往很有成效。族人中有威望、有身份的人主持纠纷双方的调解,说的不一定是法言法语,但能有效地化解乡民间的矛盾和纠纷。
多位受访干部说,目前,我国一些农村的现状是,法律和制度放在处理农村事务的层面上,有时并不是最好的办法,村规民约相对更加管用。
对宗教势力依法进行有效管理、规范,同样可发挥积极作用。昆山市宗教局钱建荣介绍说,昆山市经济发展较快,征地拆迁也较多,涉及到补偿问题,农民经常有意见;有时政府部门出面做工作不管用,但宗教组织出面往往却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而对于农村“刺头”、“混混”等人,通过积极转化,也能发挥正面作用。吉林省长春市近年来积极挖掘农村一些“能人”的积极作用,在农村组建起一支“和谐员”队伍,有效预防和处置了一大批矛盾隐患和群体性事件苗头,成为加强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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