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还有多远 需要法律保障(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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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还有多远 需要法律保障(2)
2009年08月20日 04:59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厦门PX项目是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立项、2005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环评的“十一五”大型项目。这样一个大型项目即将开工,但是,厦门大学的专家不知情,当地民众也不知情。根据2003年的《环境评价法》,环评报告应该有公众参与的环节,如果公众参与程度太低,或者投票赞成的数字不够,那么,环保局不应该通过该项目的环境评价。但事实上,不但厦门大学的学者们不知道有这个项目及其环评,甚至连当地的居民都少有人知。根据《环境评价法》原本应该提供给公众查询的“环评报告”,成了机密材料。在规划和审批的过程中,厦门市民没有得到参与和了解这个项目的机会。

  2008年3月,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政协委员赵玉芬等105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的“迁建提案”,指出离居民区仅1.5公里的 PX项目存在泄漏或爆炸隐患,厦门百万人口面临危险,建议暂缓PX项目建设,重新选址勘查论证。然而,PX项目的建设进程没有因为这一提案停顿下来。

  厦门政府方面很快做出了反应,但是,在解释该项目的安全性时,用了一大堆老百姓无法看懂的名词,以致没有说服老百姓。不久,厦门百万人同传短信,号召“散步”,令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面临空前考验。

  在民意的推动下,厦门市政府启动公众参与程序,暂时搁置项目,重新进行了规划环评,然后又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进行了两天的开放式座谈会,大量市民代表参与了座谈会。由于超过90%的座谈会代表反对PX项目,政府在专家、大众经过意见表达与汇总以后,最终决定将项目迁建漳州古雷半岛,从而使多方利益博弈达到共赢。

  北京大学法学院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认为,这实际上是通过政治压力和社会影响来间接影响地方社会决策,虽然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但这种行动模式的特点决定了它始终存在危险:如果政府继续采取对抗的方式,很可能引发暴力事件。但如果在规划开始时就多方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代价可能会更小,事情也会更顺利。

  公众参与需要法律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沿用苏联的城市规划体系模式,城市规划工作从立项到执行管理、监督的全过程,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手操作,几乎没有公众参与介入。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政府开始给予公众参加城市规划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原来的城市规划法规,对公众参与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程序、深度、职责、权利、义务和监督保障等体制和机制,均无明文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已作为一项法定制度,被确定和执行。法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要有公众的参与,没有经过公众讨论、反馈的城市规划,是不能得到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如果被公众反对,就必须修改。

  例如,英国1990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案》规定,每一种类型的开发规划,从规划的编制、公布、审批到诉讼,都有法定的公众参与内容,公众参与被视作英国规划法规体系的“骨架”;法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个人、企业和协会对政府有关规划工作的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向行政法官起诉,并且不需要付费;美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行为,缘于联邦政府要求市民参与政府对地方项目投资经费开支的决策。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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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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