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还有多远 需要法律保障(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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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还有多远 需要法律保障(3)
2009年08月20日 04:59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邢海峰处长对中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状况进行了评析。他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无参与”和少量的“传统式协商”的阶段,虽然许多地方对规划项目开展了“公示”、“展览”、调查问卷等形式的公众参与,但都是象征性的,很少有决策性参与的案例出现。

  而在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开展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公众教育就包括多种形式:规划展览、公众会议、专题讨论会、出版宣传册、家庭接待日、公众咨询会、听证会、电视专题、互联网站等。例如英国的城市规划专业网站Planning Portal 上就包含了规划法规、概念解释、常见问题解答等十分丰富的公众教育内容。

  邢海峰认为,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基本上处在“事后参与”、“被动参与”的初级状态,规划制定过程中群众参与很少,或者仅有极少数的专家参与了制定过程。导致出现问题后,群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上访告状的“被迫参与”。

  2008年1月1日,新的《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首次使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有了法律保障。该法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规定,确需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而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更是强调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的权利。比如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布意见采纳结果;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这些修改,可以看出法律已经开始逐步实化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制度性的保证,可以使公众参与从虚假走向真实,从形式返归实质,而这正是我国公民参与之路前进的方向。”蔡定剑说。

  中国式的公众参与该如何推广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认为,中国的公众参与有自己的特点,公众参与需要多种合力作用才有效,媒体在其中起着关键性的传动作用。参与的发生,往往通过某个学者或公民发起,律师或权威专家支持,各种媒体或网络进行报道,从而引起政府重视。因此,展江认为,我国的公众参与也可以说是“ 媒介驱动型”的,没有媒体对民意的放大,当下许多问题难以引起官方重视和产生改革结果。

  据介绍,我国城市规划也越来越注重公众参与,北京、青岛和深圳等地已经有很多成熟经验。

  北京自2007年8月3日起,在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展了《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历时15个工作日。其间,共接待来访群众2500余人次,收集反馈意见表470余份。

  在青岛等一些地方,也以设立规划展示馆、在新闻媒体公布规划等方式,开展了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听取各方面单位和市民意见的工作。

  深圳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水径社区制定“法定图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水径地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西部,大部分建筑为城中村,聚集了大量的私人企业和廉价出租屋。深圳市拟在此地区建立一个客运枢纽站。为了进一步明确水径地区的城市功能,使其与客运枢纽同步发展,深圳市规划局将此片区作为2008年法定图则大会战第一批启动项目,进行编制。

  在水径图则编制的过程中,公众一直参与其中。在编制前的调研阶段,就采取了问卷、座谈会、咨询活动来暴露存在的问题,反映规划意愿;在编制中的公示阶段,采用了问卷和意见箱的方式,让公众了解图则内容,发现方案缺点。并且在图则编制的全过程中,有邮寄、热线、传真、网站、电邮的共享平台。

  对于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规划部门分为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3类处理办法,对每一条意见进行整理分类研究,与法定图则草案一起上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市规划委员会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市规划部门将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

  但是,这些项目参与仍带有随意性,没有成为法定的必经程序;同时,参与的方法还是调查、咨询、展示、走访等简单的方式,与国外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很大差距。但专家们认为,这开了一个好头。(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缪媛)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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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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