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制度缺陷的隐患
众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与社会转型过程中法纪法规不完善、执行力弱化及监管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而其多发、易发、群发现象的产生,也有其行业的特殊原因。
法规制度不健全。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
监督制约不到位。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都难以做到有效监督。同时,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即监督由建设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现违规行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门来查处,这种体制孕育着廉政风险。
惩治打击不严厉。一方面,认定标准缺失。对串通投标行为缺乏有效的认定依据,串标行为容易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违规成本低。比如,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此外,查办案件难。执纪执法机关获取线索少,调查取证面对诸多困难。
行业管理不规范。工程建设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工程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易发生无序竞争;建设施工商大都是挂靠性质,建设施工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利润率较高;一项工程涉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多个层面和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物资采购等诸多环节,管理难度大。这些特点使其易滋生腐败。
值得关注的是,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本的原因还是个别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思想信念不坚定,价值观念扭曲,道德底线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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