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
须明确地方党政环保责任
基层环保执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特别是基层环保局长所面临的艰难处境,引起了环境法学家以及环境专家的思考。曾参与大多数环境法律起草的著名环境法专家孙佑海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必须明确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党委的环境责任。
他认为,对于地方政府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有明显的环境不作为等情形,法律应当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应当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目前情形下,孙佑海告诉记者,根据十七届四中全会“更加注重加强节能环保”和强化“问责制”的要求,仅明确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仍不够,还应该明确地方党委也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党委如果出现了需要追究地方环境法律责任的情形,经查实属于地方党委领导成员的责任的,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孙佑海说,与此同时,各级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也应当把环境指标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绩之一纳入考核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则表示,在区域、地方一级,垂直管理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模式。
事实上,环保推行垂直管理已不是新提法。马中说,之所以老话重提,是因为基层环保管理体制仍存在着创新不足的短板。他认为,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运行中,国家级以下的环境管理部门在环保工作中承担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中央政府一级的环保部门进行改革的同时,各地方和基层环保部门在立法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以及运行机制等体制问题上却创新不足。马中说,这一点在纵向垂直管理和基层环保执法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马中提出,在区域、地方一级应推行垂直管理。
据马中介绍,我国大部分市区的城市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环保垂直管理的尝试,为解决基层环保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他也认为,目前,垂直管理的模式依然是依靠行政级别来强力推行,在立法、执法以及各项体制问题上都还存在问题。马中说,在这方面,地方和基层仍有很大的制度创新空间,地方和基层应勇于去创新,以突破基层环保执法的短板。(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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