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全文)(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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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全文)(3)
2009年09月30日 15: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七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八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应当审查其相关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及结构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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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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