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全文)(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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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全文)(4)
2009年09月30日 15: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具体包括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审查主体、方法]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第十七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因部分无效影响资格预审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标段划分]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除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第二十条 [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

  第二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及邮寄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踏勘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介绍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对其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终止]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

  (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

  (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

  (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

  (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工程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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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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