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使死刑复核权2年半 治安状况未反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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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行使死刑复核权2年半 治安状况未反弹
2009年11月04日 05:27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至今已经2年半有余。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落实得怎样,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得如何?带着广大读者的关切,本期我们对此给予专门的关注。

  ——编 者

  适用死刑更加慎重

  对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不适用或者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浙江省临海市某村的冯某与赵某两家的关系原本不错。2007年2月,冯某与赵某签订协议,把自己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赵某建房,赵某先付款7万元,余下的2万多元以后付清。

  冯家与赵家在建房的过程中发生冲突,两家的矛盾由此产生并不断升级。

  2007年5月13日晚上7时许,赵家人在新房附近的桥头与冯家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发生扭打。冯某见状,手持一把尖刀从自家冲出,先后捅刺赵某和赵家其他人,赵家一人右胸部被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有两人分别受重伤、轻伤。案发当晚,冯某由其妻子、妻妹陪同搭乘出租车逃至浙江省象山县,于次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对于该案,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冯某提供部分经济赔偿,认罪态度较好,但鉴于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2008年6月,浙江省高院二审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此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复核时认为,被告人冯某因邻里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是,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双方对此均存在一定责任,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因此,依法不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案的刑四庭法官李勇告诉记者:“该案系由邻里建房纠纷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冯某系在其父、姐与被害方多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持刀捅人,属激情伤人,主观恶性不大,与其它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有所不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死刑案件。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宽严相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法院对那些危害极大、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那些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不适用或者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平稳过渡无大波折

  “这项重大的、举世瞩目的司法改革决策是正确的,实施是成功的。”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至今已2年半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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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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