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使死刑复核权2年半 治安状况未反弹(2)——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最高法行使死刑复核权2年半 治安状况未反弹(2)
2009年11月04日 05:27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于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当初有很多学者担心:死刑数量如果下降过快,出现大起大落,引起社会治安状况反弹,可能导致重走当年复核权下放的老路。“我希望死刑数量的控制能缓和一些,慢慢降下来。”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当时对死刑复核能否平稳过渡非常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现有5个刑事审判庭,其中3个是后来增加的。他们中既有从地方法院选调上来的优秀刑事审判人员,也有补充进来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还有很多大学应届毕业生。

  据了解,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第一年,有15%的死刑案件未予核准,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数量,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死刑的裁量标准得到了统一,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了保证,治安状况良好,社会大局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死刑核准程序。不过变化最大的也许是整个社会的死刑观念——孙伟铭案二审改判后受害者家属的表现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兴洪说。

  “两年多的情况表明,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进展顺利,过渡平稳,没有出现大的波折,国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本身就证明了这项重大的、举世瞩目的司法改革决策是正确的,实施是成功的。”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死刑控制仍需努力

  死刑的控制和慎重适用是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司法控制,还需要立法等控制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尤其是死刑判决被一些地方视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甚至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把破获判处死刑案件作为重大立功的条件。同时,由于“杀人偿命”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群众对于一些案件法院不核准死刑并不理解,甚至出现对抗情绪。

  “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须有一个过渡期,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也需要一个磨合期,我们目前仍然处于过渡期,具体时间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不仅法院需要适应,公安、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也需要适应,社会公众更需要一段时间来理解、适应。”

  李勇法官说,“法院对一些案件没有核准死刑,具有积极效果,它既保障了法律判决上的公正,弘扬了正义,又能解决受害人家属的生活困难,化解双方的矛盾,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肯定。同时,社会公众对法律也更加了解,观念也在无形中发生转变,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逐步深入人心。”

  “一项重要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的支持,我们只有做好法院本职的工作,才能获得各方的支持。”这位负责人表示。两年多来,对复核权统一行使,从中央到地方都给予了理解和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协调各方利益,疏导公众情绪,做了大量的稳控工作。

  死刑的控制和慎重适用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它与犯罪的治理和预防有着同步的关系,这不仅需要司法控制,还需要立法控制,需要公民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来促进,需要观念的转变来配合。

  “在过渡期内,必须坚持平稳过渡的指导思想。第一,主观上坚持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逐步统一,这是复核权统一行使的必然要求。第二,要注意把握好节奏。逐步统一不能一刀切,不能一步到位,各地情况不一样,太快和太慢都不利于平衡。”这位负责人说。为了统一死刑案件标准,最高法院已先后通过案例指导、会议纪要、司法解释等方式,促进各地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