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认识误区
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人对三权分立的认识存在误区。澄清误解需要认清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不能简单认定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就是三权分立的。一是西方国家政治体制也是多样化的。如瑞士就没有实行三权分立,而是采取了委员会制。
二是三权分立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在三权分立最具典型意义的美国,也从未做到过三权的真正分立。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况十分普遍。如美国的总统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拥有立法倡议权,可以通过委托立法部分地行使议会的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违宪调查权参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国会则能够利用拨款权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等。
三是三权分立体制在西方国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前面提到的行政权膨胀倾向。
其次,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更不是制约权力的唯一途径。经历了从立法至上到行政权力膨胀等不同的发展阶段,美国至今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小布什当政期间,以莫须有的证据瞒骗国会与公民,发动伊拉克战争;授权情报机关,无须法院许可,即可窃听收看任何嫌疑人的电话、电传,使立法、司法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形同虚设。
制衡也不应局限于三权制衡,既可以两权,也可以是四权、五权,核心是确保权力受到制约和平衡。如葡萄牙宪法规定,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
与此同时,制衡既可以在政治体制内形成,也可以借助体制外的力量完成。如西方一些国家的社会制约力量就来自政治体制之外,不属于三权中的任何一权,因此制衡是超越三权分立而存在的。
现阶段,之所以制衡在一些国家以三权分立的面目存在,是社会变迁、政治力量斗争演变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因此也将随着形势发展而继续演变。这决定了三权分立不会是制衡的终极范式,更不会等同于制衡。
当前,一部分人简单地将西方国家政治体制认定为三权分立,以为三权分立就可以有效地制约权力,将制衡与三权分立混为一谈,视三权分立为不可取代和超越的“普世”政治体制。这种错误认识的形成不外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大多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制度健全、军事强大,民众优越感和自信心较强,无论是思想理论还是政治制度,都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学习、模仿的对象。冷战结束后,西方大力输出其“民主政治”模式,引起发展中国家民众追捧和认同。
另一方面,我国政治学研究多以西方理论、原理、学说和政治实践为对象,受西方理论影响颇深,教材选取和教案设置也多以西方案例、观点和研究方法为主,难免以偏概全甚至唯西方马首是瞻。
因此,超越西方语境和视角,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加强对政治学的客观研究、分析和评价,既要介绍西方政治学理论及其实践,合理借鉴其积极成果,又要准确认识其历史局限性与不足,进行必要的批判和扬弃。否则,就会一叶障目,把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性、阶段性产物——三权分立,误读为终极的、“普世”的政治体制,以为真的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模式。
尤其重要的是,中国政治学的研究、教育与普及,应着眼于能够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并能不断有所丰富和完善的政治学理论,以支撑中国特色政治体制和政治实践,增强其说服力。这一点,在中国迅速崛起、全面走向世界乃至将深刻影响世界经济发展、政治变革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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