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冲突”与预留空间
199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试点地区的多位组织部门干部多次提及。因为它是“公推直选”目前面临的明显的制度“冲突”之一。
条例第十四条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有明确规定:“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该条例是目前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直接依据,依此,则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只能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
受访的试点地区组织部负责人说:“这与‘公推直选’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有矛盾和冲突之处,令‘公推直选’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依据。如能改革和完善现有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则可为‘公推直选’继续前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鉴于“公推直选”的价值,现有的规定并非不可回旋。党的十七大修改的《党章》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没有强调书记、副书记必须由哪些组织选举产生。
“‘选出的’和‘产生后’,几字之差,就给基层党组织的‘公推直选’预留了空间”,任进教授认为。
此外,十七大《党章》还修改了一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增写了一条:“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这样就处理好了党内的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关系,更好地体现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个党章的精神”,任进阐释道。
有试点地区的制度设计中,明确了这项工作的九大程序。其中第八条是“依法任命”。也就是说,党员直选出来的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还要经过上级任命的程序。“这也是为了解决与目前干部体制的冲突之处”,高新民指出,自下而上探索的直选还存在与干部制度整体接轨的问题。
受访专家直言,“应该考虑对党内选举制度、干部任用选拔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干部任期制度等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公推直选’于法有据”。
如何把握选举的竞争性
回顾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来的党内民主建设,党内选举从最初的任命制、等额选举制,发展到差额选举制、公推公选、公推直选,从鼓掌通过、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发展到无记名票决、差额票决,无一不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对于党内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地位、作用的认识也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辨识与解放。
有受访专家认为,“公推直选”是党内民主的深化拓展,使党内选举更富活力和竞争力,但同时也会加剧党内竞争,如果引导不好有可能导致党内力量分化,因此“公推直选”的推进尤其需要积极、稳妥、有序。各试点地区出现的若干现实问题需要关注和把握。
比如在一些试点地区,有的党组织由于后备人才不足,有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任职条件的限制,导致参加直选的候选人偏少,影响了选举的竞争性。甚至个别党组织由于宗族、宗派等因素的干扰,没有选出党组织书记。
而如何让党员群众更全面地了解候选人和参选人,除了竞职演讲之外,还需要探索更多的办法,搭建更有效的平台。
再如,一些地方党员群众的参与面还不够广。一些普通党员存在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觉得“公推直选”扩大了党内民主,肯定这种做法。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公推直选”走了形式。还有一些党员对选举不够关心,认为无论谁当选都与己无关。在这种心理影响下,一些党员参加自荐报名的积极性不高。
在一些地方的机关和高校中,在相同职级情况下,干部更愿意从事业务工作,不愿意干党务。而在社区党员中,退休老党员占大多数,他们有积极性但体力难以保证;刚毕业的大学生党员多数外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因为社区工作者报酬偏低,参与积极性也不高。
“这些因素造成了自荐报名的党员范围较窄”,受访的试点地区组织负责人说,“加强对基层党务干部的激励关怀和帮扶,提高待遇,通过有效措施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加大对党务干部的选拔使用,增强基层党务工作岗位的吸引力,从而调动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在基层党组织推进‘公推直选’,把握选举的竞争性有着特殊的意义”。(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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