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征收路桥费出现民意反弹 被指缺乏法律依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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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征收路桥费出现民意反弹 被指缺乏法律依据
2009年11月28日 03:06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1+1》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以下为2009年11月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文字实录:

  路桥费:莫让兰州变“拦”州

  主持人(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兰州征收过桥过路费的事情,我们昨天关注过。按说笔费用在今天11月1日就已经到期了,当地也的确是停止征收了,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经过了短暂的休克之后,这笔费用居然又起死回生了,这么做的后果显然是可想而知的。

  (播放短片)

  私家车主:

  这一收让我感觉特别意外的是要收18年,因为我们也不清楚这18年是怎么算出来的。

  私家车主:

  因为在兰州这个地方,路况又不好,收费确实有点太高。

  解说:

  兰州路桥费的征收像是经历了一场戏剧性的变化,先是11月1日进入一种休克状态,暂停了征收,但车主们欢喜的日子才仅仅持续的十多天。11月15日,有关部门突然又宣布,还要再征收18年,这种态度上的180度大转弯,让车主们感到不满。

  私家车主:

  前面收了两年是预收费,今年他们又转成了正式收费,但正式收费他们又没有进行公示,听政也都没有举行,所以我们对他这个持反对意见。

  解说:

  兰州的路桥费从2007年开始试征收,运转还算顺利,但是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这一消息迅速让兰州车主对于征收路桥费的正当性产生了怀疑。而收费单位兰州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却认为,收取的费用是为了偿还贷款,是合理的

  李向平(兰州路桥费在征18年会计师):

  从举债偿债这个角度来说,它应该还继续征收,我们对这个收费还是有相当的依赖性。

  解说: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几年前,兰州市城投公司以路桥收费权作为质押之一,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路桥建设项目贷款项目协议。另外,还从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53.3万亿元左右,共计为106.2亿元,平均每年需要偿还本息22.05亿元。此举是基于兰州市财力有限,同时又急需加快城市建设的现实。根据规定,路桥费收取标准是外地车辆按吨、按次数收费,本地车辆则需要每年缴纳一千元钱。而对于收费金额的制定,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感觉合理。

  李向平:

  对收入稍微高一点的拥有私家车的群众可能是他们必须为城市建设比其他人多做一些贡献,这个贡献就是一年1000元钱。

  解说:

  兰州城投公司还表示,收费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但在字里行间中,人们并没有看到城市道路可以收费的字样。

  李向平:

  我们现在其实那个“等”里边,我们就认为它应该包括城市道路。

  秋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这里面的道路桥梁这个“等”字的解释应该由国务院来解释,兰州市人民政府对这个条例的解释,我们认为属于擅自任意扩大的一种解释

  解说:

  收费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让公众感觉雾里看花。而《新闻1+1》记者采访时,在兰州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手中,看到了这样一份以甘肃省人民政府为开头的文件,内容是万一兰州市收取路桥通行费的批复,其中第一条明确写着,同意你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20年。既然有了一份政府的明文批示,却为何不迟迟公开公布,这样一份本不应该变得神秘的文件,却为何让公众一直无从所知。

  王兴江(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到目前为止,车主包括我本人都没见到这个文件,所以我们去把这个文件调出来,让车主都看一看,但是遗憾的是,最后没有调取。

  主持人:

  在城里的道路上开车,但是要收取过桥过路费,恐怕这一点让很多人想不清楚,刚才我们的短片里面也提及了,兰州方面对此的解释,是根据国务院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其中的一句话第19条说,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当地说“等”就可以包括城市的公路,您怎么看这种解释?站得住脚吗?

  王锡锌(特约评论员):

  我觉得这个“等”的解释现任不能够由收费的利益相关的主体,不论是兰州市政府,还是这个城投公司自己来任意地解释,我觉得如果从道路交通管理的条例整体来看,我觉得这个“等”的扩大解释应该是断章取义,没有依据的,因为整个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它讲的是城市的道路,城市道路和一般的公路不一样,城市道路一般的原则是不收费,所以19条才专门把要收费的,可以收费的列出来。因此从整体来说,你扩大解释就错了,再一个。第二点,我觉得这个很简单,既然这是一个国务院的条例,一个行政法规,那么有权威的,真正解释权的是国务院,而不是兰州市,或者城投公司,所以这两点,我认为都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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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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