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7日电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全文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投资〗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投资调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国务院对政府资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投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十条〖投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注入〗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出资的,在审批后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投资补助〗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以拨款方式无偿投入。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十四条〖转贷〗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第十五条〖贴息〗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发展建设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储备〗各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分别设立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公示、专家评议〗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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