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 传原告打赢官司花千万(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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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 传原告打赢官司花千万(2)
2010年02月08日 03:3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出资近千万却无协定

  王新民称,他是委托郝辛卯买股,但拒绝签订协议;郝分析,这样方便王新民撤资

  郝辛卯曾在2000年病退后,买了两辆油罐车跑运输,但他依旧是公司职工。2005年,他和同事张喜、白栓等三方竞买内部股。

  郝辛卯说,因为大家都预计到资金不足,提前都找了各自幕后老板。

  郝通过王新民的朋友贺席工认识了王,当时这位来自鄂尔多斯东胜区的煤老板财大气粗,告诉他,“两三千万没问题,放心竞价”。

  最后郝以13元每股的价格竞买成功。

  2005年7月15日到18日,王新民和陈勇共出资928万元,其中王新民出资750万元。

  在王新民等人资金的帮助下,郝辛卯收购了亚金公司87%股份。同时郝自己出资100多万收购了剩下的13%股份。

  郝辛卯说,当时大家心里都明白,竞购成功后,需要给王新民和陈勇分股。所以他一开始提出,写一个协议,确定一下将来的分股比例。带着律师来的陈勇同意了。但王新民说没有必要。

  郝辛卯想,最终能否成功收购,他心里也没底,所以也未坚持。

  王新民承认,当时他确实没有和郝辛卯订书面协议。

  “我出的钱,我自然就是股东,没有必要和他写什么协议”。王新民说,我和他是合作买股。当时考虑到原股东中绝大多数都不认识,转股不方便,而郝辛卯很熟悉公司,就让郝代办有关转股手续。

  王新民认为,郝辛卯不过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钱从他手上过一下账而已。

  “并非出了钱就是股东。”韩波说,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法完成工商登记等程序,才能被法律认可。

  “如果王新民当时有协议约定,所出资金并非垫资,而是入股的话,事态或许也不至于演变到如今的地步。”韩波说。

  郝辛卯现在回想,王新民当初不同意写协议,是考虑到可进可退,“如果写明入股的话,公司若继续亏损,他就难撤资;而不写明,他则可要我退钱并还利息。”

  “乌鸡”变“凤凰”

  随着地价升值,公司身价过亿;因事先无协定,王和郝谈不拢分股比例,遂将郝告上法庭

  由于没有最初的协议约定,郝辛卯和王新民在随后的分股中屡次出现矛盾,这也成为了他们旷日持久官司的起点。

  首次分股动议在2005的8月15日。

  郝辛卯介绍,王新民来公司,拿出一份出资附件协议书,要求获得公司50%的股份。

  对于50%的股权要求,郝辛卯并无异议,但当时他正深陷公司职工闹事的困境中。

  “因为一部分工人早已买断工龄,没有从此次卖股中获得利益,于是组织闹事。”他们住进办公室,占领工厂。

  郝辛卯一个个的找人做工作,谈判,报案,上访,去法院起诉。直到那年的10月份,事态才日趋平稳。

  而王新民的分股要求也在动荡中被搁置。

  第二次商谈分股是事态刚平息不久的11月8日,郝辛卯通知王新民和陈勇来开会商谈。

  此次王新民和陈勇要求按资额的比例,获得公司87%,并要求有9人加入股东名列。

  郝辛卯反对:一是股东太多,和过去没啥区别,他要求只认王新民和陈勇;二是87%的占股不合理。

  郝辛卯的理由是,因为工人被抓,他得罪了很多昔日同事,家里接到恐吓电话。但在这期间,他背后的投资人没有一个出面帮忙。而正是他在这3个月里疲于奔命,才使公司走上正轨,所以不可能按原先13元的价格分股。

  2005年12月9日,在多次商量分股不成功后,王新民一方提出撤资退钱,不再入股。要求郝辛卯在年底前退款750万,并支付100万利息。

  郝辛卯说,当时亚金公司依旧看不到前景,因为公司的矿山被当地农民占据。

  但郝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便竭力挽留王新民。

  此时,陈勇出面要求代替郝支付王新民的利息,然后再和郝进行分股。陈勇和郝辛卯为此签订了协议,并得到了内蒙古高院的采纳。

  随后,一件谁都料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从2006年春开始,全国房地产市场飙升。鄂尔多斯地价迅速膨胀了10倍以上。

  在市区占地90亩的亚金公司,从一个乱摊子眨眼间变成一只金凤凰。郝辛卯说,按当时的评估,公司总价值过亿。

  2006年5月,消失了半年的王新民又找到了郝,称陈勇没有支付他100万利息。他不再退资,要求继续占股。

  郝辛卯说,王新民一方继续要求87%占股不变。他还发现,在王新民要求持股的9人中,阿茹那消失了,出现了一个付万友。

  双方彻底谈崩。

  2006年6月4日,王新民付万友等人为原告,将郝辛卯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并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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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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