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依法治国不以人为本就可能成“恶法之治”(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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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依法治国不以人为本就可能成“恶法之治”(2)
2010年02月23日 10:3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核心的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

  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法律秩序,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法律的完备,也不在于是不是有法必依。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变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这是国家性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执政理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体现。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执法、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法治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所在。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证立法的人民性、科学性、正义性的统一。只有坚持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只有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更多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善民生上来,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拥护。

  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所在。离开了以人为本,法的其他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方向,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要尊重和维护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要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要通过法治的方式,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要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建设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适应并促进经济社会大局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思考和把握法治发展的进程,适应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必须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离开了发展,也就谈不上法治的完善。

  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保证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发展,体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体制障碍。把法治建设与执政党的建设、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结合起来,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把法治建设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建设要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道德建设。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是什么都由法律来治理。应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发展不应是排斥、取代其他社会治理系统的过程,要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利益调整和纠纷处理机制的作用,避免社会生活的过度法律化。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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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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