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依法治国不以人为本就可能成“恶法之治”(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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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依法治国不以人为本就可能成“恶法之治”(3)
2010年02月23日 10:3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重点由立法转向实施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法治的一般规律,正确把握法治发展过程中法律权威与法律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调发展。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在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全面体现法治的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个方面整体推进,促进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协调发展。

  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把握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的重点将从构建法律体系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变。要切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技术,优化立法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调整国家组织机构设置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加强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税收调节、公共财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法律部门,加快制定支架作用的法律。

  其次,应当提高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建立立法机关评估、执法机关评估、专家学者评估、社会公众评估相结合的立法评估机制,适时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的适应性。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建设的重点将从加强立法工作向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法律的权威转变;法律文化建设的重点也将从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转变。要根据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强调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强调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法治发展不能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阶段、基本特点和要求,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我们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还不是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阶段,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超越阶段来推进民主和法治。法治建设的发展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水平,不能搞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法治浪漫主义。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法治国家是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法治道路是目标与阶段、过程的统一。法治国家是长远目标,现阶段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后,我们还要再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者为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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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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