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布2009年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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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公布2009年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2010年03月10日 18: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成都3月10日电(刘忠俊)10日,四川省工商局、省消委会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201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四川省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09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强化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坚持把《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作为市场监管的重中之中,制定《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强化各项配套保障措施,全力推进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全年核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26170件。以食品添加剂、水发食品、奶制品、节日性食品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检查食品经营主体732104户次,取缔无照经营3801户,查处食品案件3364件。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强化经营者自律和行业协会、行业领头的作用,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管,加大商品质量监测力度,共监测14729个批次,发布质量监测信息1247条,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2123件,下柜不合格商品货值531万余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统计,2009年四川省各级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者咨询111354件、申诉16497件、举报2287件,处理率分别为98.4%和90.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82.32万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5182件,案值3024.23万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436件,案值1678.19万元。

  据悉,2010年四川省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的内涵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服务关系的认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完)

  附十大案例:

  案例一

  格式合同设陷阱 万元定金险“遇难”

  2008年8月,消费者王某向省消委会投诉称:她于7月20日与成都市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由开发商准备好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了认购定金1万元。在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王某来到售楼处,在查看了购房合同之后对许多格式条款提出了质疑,但开发商拒绝修改相关条款,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多次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但开发商认为王某违反了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期限内,乙方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则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此套商品房另做处理,定金不予退还”。接到投诉后,省消委会认真了解情况并仔细研究了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发现该协议书中的许多格式约定对消费者不利,比如其中第五条还约定: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已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知悉。但消费者却坚持称自己当初根本就没有看到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受理投拆至2009年3 月,省消委会依据《消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四川省《消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法规,多次对此案进行调解,但开发商坚持按照协议书约定处理办法,定金不退还,导致此案调解失败,最终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此案经新都法院、成都中院两次审理认为:(一)《认购书》合法有效,王某依约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系立约定金;(二)交纳立约定金是约束双方在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而不是买卖商品房的定金;(三)王某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到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系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的提供及内容在签订《认购书》时让签约者知悉上存在分歧,而开发商未能提供其已经让购房者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具体内容的证据,因此,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不存在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成都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王某定金10000元,撤销双方所签的《认购书》。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购房定金消费纠纷。购房定金纠纷一直是房地产消费纠纷中的热点,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难点。一些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时往往不直接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以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让消费者先交纳一定的认购定金。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拒绝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而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以此为由不退还定金。针对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四川省消委会依法支持消费者起诉,在维护了本案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在解决购房定金方面的问题提供一个维权典型案例。本案法院判决表明,认购协议中的定金仅是立约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定金,消费者在交纳了立约定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签约义务,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开发商应退还立约定金。本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查看认购协议中提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未见到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开发商应提供的法律文书,或者对开发商所提供合同的相关条款达不成一致时,不应签订认购协议;在交纳认购定金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

  案例二

  银行多收手续费 消委维权赔双倍

  2009年11月,消费者黄某到射洪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06年8月到某银行射洪支行开户办卡,该银行业务员为其介绍业务时均称在异地atm机上取款不收手续费,在两年多里,该银行对该卡确实未收手续费,但从2009年6月至今,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23笔手续费,而这23笔取款均在atm机上进行,每笔收取手续费5元,共115元。黄某认为该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当初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次找到该银行协商解决此事,未果。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迅速与该银行联系,经过对消费者黄某和该银行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消费者黄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该银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调解,该银行双倍返还多收费用230元,补偿交通费10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银行业收费消费纠纷。四川省《消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消费者与银行明确约定异地取款不收取手续费,但银行却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增收手续费,违反了当初的约定,银行应当退赔相关费用。本案提醒:银行卡收费是较易引发消费纠纷的环节,银行在出台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时,应及时告知消费者。比如,信用卡在没有激活的情况下是否收取年费的问题,由于各个银行执行的标准不一致,银行应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在办理各类银行卡时,对相关费用应咨询清楚,并要求银行出具书面承诺,以便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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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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