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叫板不平等条文 运用新消条维权
2009年4月10日,消费者炊某向某县消委会投诉称:某水厂乱收费,在自来水老用户改造安装工程中,加收每户89元的更换水表费用。接到投诉后,县消委会马上到水厂了解情况。水厂认为,某县府办发[2003]107和县物价局 [2008]3号文件规定,自来水、天然气使用结算水表、气表与市政管道搭口之间的老用户改造工程材料费及人工费按实计算,费用分别由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承担50%,用户承担50%,因此,不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在了解情况后,县消委会认为,四川省《消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的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四川省《消条》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而某县物价局[2008]3号文件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有悖《消条》的规定,水厂依据其文件收取水表费不合法。经与物价局多次协商,物价局表示,尽快和相关部门协调此事,废除原有文件,纠正并重新发文。经县消委会调解:2009年5月14日自来水厂将每户89元的水表费退还给了33户消费者。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公用事业类消费纠纷。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供水、供电、供气等对消费者的生活影响较大、其涉及面较广的公用事业服务,作为“特别规定”条款写入地方性法规,这是四川省《消条》的亮点之一。《消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所需的计量器具都应该由经营者自备,包括水表、电表、气表等都不应由消费者付费。但从全省2009年投诉的相关情况来看,在有的地方仍存在向消费者收取计量器具费用的情况,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关注。本案中,县物价局的文件与全省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其冲突的内容应以《消条》为准,因此,水厂依据县物价局的文件收取的水表费应当退还。
案例四
医院多收费 消委来解决
2009年5月12日,消费者陈某到内江市中区消委会投诉内江市某医院妇科多收取了他妻子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陈某称:其妻于2009年5月12日至19日在该医院住的是每天16.5元的多人房间,而收费清单上显示的是38.5元的3人房间费;5月20日其妻已经回家,而清单上还有5月20日烧伤大型远红外线治疗和二级护理费用,总共多收679.5元。陈某要求医院双倍赔偿多收费用,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立即展开了调查。医院方面表示,医院在接到消费者反映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多收费用是由于收费员在交接班时疏忽大意造成的,并当即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多收的679.5元已经退还。因消费者提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赔偿金额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区消委会通过调查认为,医院方由于自身的疏忽多收了消费者的费用,虽然医院方退还了相关费用,但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相关损失,医院方有责任承担。通过区消委会的耐心工作,经过两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院方已退还多收的679.5元的基础上,另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400元。
点评:本案是医疗服务中因多收费用而导致的消费纠纷。医疗服务的收费问题近年来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第3 款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因为医院方的疏忽而多收了消费者费用,医院应当退还多收费用,并赔偿消费者为此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
案例五
消委会与多方联手 受损农民终获赔偿
2008年11月上旬,德阳市新盛镇政府和罗江县农业局接到16位农户投诉称:他们购买罗江县新盛镇某门市的草甘膦10%水剂,按照使用说明在免耕田施药后352.3亩油菜苗大面积死亡,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鉴于事态的严重性,11月18日,罗江县政府组织农业、质监、工商和新盛镇政府一同配合县消委会调查处理此事。县农业局对剩余的233瓶草甘膦封存并送检,经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检验为不合格,经药品商标生产企业调查,该批药品系假冒产品。通过调查,原来,该批药是经销商唐某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品市场供货商曾某处购买,又销售给当地农户的。在县消委会的督促下,唐某多次到成都找到供货商曾某处理此事,但曾某以没有找到上级供货商为由推脱,唐某一筹莫展。县消委会在了解唐某家庭困难无力赔偿农户损失后认为,应帮助和支持他向供货商曾某索赔。经研究,县消委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多方努力下,终使132户农民得到了7.686万元赔偿。相关管理部门也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群体投诉假冒农药案。本案中,销售商销售假冒农药,造成十几位农户几百亩油菜苗死亡的重大损失,消委会在县、乡两级政府和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充分利用社会消费维权资源,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本案提醒农药经营单位在购进农药时,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核对,销售人员还应当向农户介绍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