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和制度都亟待改进
行政问责为何回避拆迁暴力?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钟其认为,主要原因是: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当前,土地财政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甚至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经营土地”的公司化、利益化倾向。很多地方政府都有强烈的逐利冲动,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城投公司,都在搞大拆大建。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拆迁暴力就难以避免。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缺位和地方政府行为失范的现实背景下,拆迁暴力的行政问责难以启动。
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和困境。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历程并不长久,迄今也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和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行政问责的实践操作,但其存在着大量问题,例如规定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问责程序不健全等等,使得实践中难以将之运用于暴力拆迁中的责任追究。
一些专家建议,未来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逐渐在政府治理理念和制度设计以及舆论监督上下工夫,进行规范监督。钟其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尽快废除现行的拆迁条例,而且要改变“刑不上一把手,问责止于科级”的现象。尤其是在暴力拆迁这类事情上,如果查明的确是一把手推动的,或者一把手放任了后果的发生,一把手就必须担责。
有评论指出,时刻对公民生命感到敬畏,时刻对权力来源保持清醒,这是不可逾越的公权力底线。在这样的公权伦理下,做出强拆决策引发严重后果的官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具体执行强拆决定不当引发严重后果的官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在修订新拆迁条例的讨论期,各地拆迁似乎进入了“最后的疯狂”。因此,此次国办的通知,可以看做是在法律修订“空档期”的应急补缺。通知中有关“追责”的规定,也体现了中央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但有了制度不被执行,依然无法终结恶性拆迁。人们期待,这一次国办的通知能将“问责”的大棒重重地挥下去。
参与互动(0) | 【编辑:吴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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