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4日电 台湾《联合报》14日刊出社论说,台“最高法院”日前将扁家四大弊案发回更审,在涉及陈水扁“机密外交”方面,要求未来更审法院必须交代清楚所谓秘密外交等项目的真伪,毕竟这与“总统”操守的界际有关,含糊不得。若不彻底厘清犯罪事实,就不能真正地“定罪”。
文章摘编如下:
台“最高法院”将扁家四大弊案发回更审,并已完成分案由高等法院沈宜生法官合议庭承审;更审将如何认定扁珍侵占、诈取的公务机要费金额,应当是全案最关键的地方。
该案起诉的“贪污治罪条例”的法条,最重刑度达无期徒刑,是扁家涉案刑度最重的;而第一审认定扁珍就此贪污超过1亿余元(新台币,下同),其中侵占7240万、诈取3502万,故判无期徒刑。原第二审判决则大幅降低金额,仅剩侵占1400余万元,故改判有期徒刑14年。
如果判决无期徒刑确定,最后不论再判多少刑,定执行刑的结果还是无期徒刑(死刑除外,但贪污罪已无死刑)。若判决多个有期徒刑确定,则依现行法定执行刑,最重为30年;以扁所涉多项重罪而言,即便均以有期徒刑定谳,最后所定执行刑恐怕免不了会到最重极限的30年。两者差别在于服刑后申请假释时,无期徒刑必须服满25年;有期徒刑则须达二分之一以上,以30年计算,即为15年。亦即扁珍坐牢获得假释的最短时间相差10年。
第一审判决和原第二审判决何以有如此重大歧异?比较两份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原第二审判决对扁的答辩,采取了最宽松的态度,所以许多用途不明的扁家杂支、一大堆以代号称之的所谓 “秘密外交”开支等等,均认为与扁的“总统”职务有关,而予以排除。这种认定的逻辑在“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后,自须再受检验;由于“最高法院”已经指摘原第二审判决对部分被告刑度无端放水,则此种较宽的认定标准,恐怕不易被更审法院全盘接受。
第一审判决指出,陈水扁曾亲自审阅公务机要费的开支明细,当然会知道扁家的私人开支也拿来充数。第一审法官还以2005年间陈致中娶妻时迎亲车队违规罚款引起社会批评之例,指当时陈水扁亲自指示发新闻稿说明扁家“必定自缴罚款”,结果却是公务机要费支出,足见陈水扁的犯意明显。
接着法官又指出,陈水扁自2006年8月接受本案侦办起,将“秘密外交”项目由三项说成六项,当时还声称“我已经全部说出来了”;结果到2008年间再调查时,竟又两次增加“秘密外交”项目最后高达五十六项。而这些项目,经查都属虚假,所以法官说陈水扁是“随着检察官查明虚假就再提”,根本都是陈水扁掩饰犯罪的谎话。基于这样的认知,所以第一审认定扁家以假发票、假犒赏名册、假“秘密外交”等等手段诈取、侵占的公务机要费都是犯罪所得,而予重判无期徒刑。
原第二审判决的法官却说,扁家猫狗开支、茶叶、宴客、民生寓所各项杂支等等,以及吴淑珍作主的支出,“统统没有证据证明和总统职务无关”;吴淑珍也是“获得陈水扁授权协助执行总统职务”,其动支公务机要费也不能认定与“总统职务”无关。原第二审对这些部分依“罪疑惟轻”法理,均排除于犯罪之列;但“最高法院”对此既有严正的质疑和指摘,更审自仍有再作认定的空间。
至于所谓“秘密外交”部分,法官完全不提这些秘密外交项目的真伪问题,以及陈水扁为何要捏造这些项目来应付侦办;而径自认定开支既确有其事,即不能认定陈水扁侵吞公务机要费。因此,原第二审判决的法官只认定一些实在无法解释的扁家私人开支而报领公务机要费者,也只据此给予判刑;但在这么宽松的标准之下,陈水扁还是难逃14年的重刑,也足见扁家贪污公务机要费的行为实在是无可悯恕。
未来更审法院必须要交代清楚所谓秘密外交等项目的真伪,毕竟这与“总统”操守的界际有关,含糊不得。若不彻底厘清犯罪事实,就不能真正地“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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