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呼吁通过立法来保护海外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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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呼吁通过立法来保护海外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2)
2009年12月19日 10:1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法律缺失

  海外派遣工权益难保障

  据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毅介绍,根据日本的研修生制度,研修期限一般为1年。研修期满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研修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成为技能实习生。研修生不适用关于劳资的法律,所谓的收入也并非工资,而只是基本的生活津贴。

  研修期间不能算作劳动者,也是张爱霞未能拿回第一年工资和加班费不足部分的重要原因。实际上,随着我国外派劳工数量的不断增多,张爱霞的遭遇在我国海外派遣劳动者的身上并不鲜见,他们权益被侵害的各种情况也令人触目惊心。

  截至2008年2月,中国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23.4万人,散布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他们大多从事建筑、农业、制造和服务业,特别是一些当地人不愿意从事的工种。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这些外派劳工的权益保护问题非常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介绍,在国内被派遣的过程中,许多派遣公司在工人被派出之前,借实习或培训之名,要求被派劳工在其公司或指定公司,以极低的劳动报酬从事数月甚至一年的工作,作为派出的前提条件。另外,在派出过程中,外派劳工常因得不到真实的信息而被欺骗。而且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和押金是国内各外派机构的普遍做法,有的甚至高达十万元。

  “海外劳工权益缺乏保护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并被克扣、每天超时劳动和无偿加班、恶劣的劳动环境等,是外派劳工普遍遇到的问题。”常凯介绍,在社会权利方面,外派劳工地位低下,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特别是无法成立自己的工会;人身权利方面,护照被强制“保管”,人身自由被限制,抗议者被强制遣返,甚至人身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鼓励和促进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位。”段毅说。据介绍,我国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及业务的相关依据主要是2004年商务部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和2005年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及相关行业规章、政策。2009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未有大的突破。

  “现行有效的这些行政规章不仅立法层次低、效力差,而且主要是规范国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问题。在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责任承担等方面因涉及到劳务输入国的当事人及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明确规定。”段毅说。

  常凯指出,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有劳务派遣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境外派遣却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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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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