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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天价索赔遭错押 不满国家赔偿数额(图)(2)

2008年12月01日 17:30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坐错牢换得“补发工资”

  依据《国家赔偿法》,我国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只赔工资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被冤屈者在牢中以泪洗面一天,得到的仅仅是“补发一天的工资”,而这份“工资”也不是受害人实际的收入,而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受到侵害的公民,无论其收入情况有什么差异,赔偿的标准都是一样的。2008年国家赔偿日赔偿金为99.31元。

  洪道德介绍说,国家赔偿并非全是纳税人买单。《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应当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相关办案人员予以追偿,追偿数额可以是国家赔偿数额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另外,国家赔偿在公检法机关内部有追究机制,对具体办案人员会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处分都是单位内部掌握,情况复杂时,追究往往会流于形式。

  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

  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首开先河。然而施行至今,每每受冤屈者提起国家赔偿,又让人不禁感叹数额少得可怜:佘祥林背负杀妻罪名蒙冤入狱11年,按标准计算只有20多万元国家赔偿。

  洪道德告诉记者,目前国家赔偿只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抚慰性补偿,所以数额低。而错误羁押给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远非这种补偿所能体现。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目前已在修改之中,修改之后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会改变,赔偿数额应该会有所提高。然而,对于蒙冤入狱者来说,即使赔“双薪”或“三薪”,就能弥补个人的损失吗?

  “有的企业老板被错误羁押,导致企业垮了。有的受害人家庭离散,亲人含冤离世。但这些损失和损害受害人都没有主张权利的渠道。”洪道德认为,国家做了错事,尤其是执法机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

  国家立法机关应授权司法机关,扩大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除赔偿实际工资以外,还应赔偿适当的间接损失。允许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将办错案的机关和个人告上法庭,进一步获得赔偿,并建立精神赔偿制度。将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处理机制法治化。

  有关专家认为,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并不等于增加了国家经济的负担,真正使国家赔偿数额减少在于降低司法机关非法侵害的次数和程度。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恰恰能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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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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