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垄断案和解隐情:以"感谢"方式进行补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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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移动垄断案和解隐情:以"感谢"方式进行补偿
2009年10月28日 09:2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于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向中国移动下了“战书”,以涉嫌垄断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中国移动停止收取“月租费”,并退还近两年收取的“月租费”。

  10月23日,周泽和中国移动在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中国移动同意将周泽的移动通信服务改成不收 “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补偿1000元的“奖励费”。这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企业被诉垄断案件中,原告获取补偿的首例案件。

  起诉理由:

  无租赁关系交月租费

  周泽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他从1997年开始使用由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的139移动电话号码。长期以来,移动每月向他收取月基本费50元,俗称“月租费”,但他使用的移动电话是自己购买,无论是移动通话还是短信等服务,都在按照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对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他认为双方并不存在租赁关系。

  据周泽所知,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对“神州行”、“动感地带”产品的用户有的收月基本费有的不收,所收月基本费也低于50元,而且具体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也与他接受服务的项目收费不一致,而这些消费者接受的移动通信服务与他接受的并无差别。因此,周泽认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对他强行收取月基本费的行为与其他消费者存在差别待遇和价格歧视,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价格法》的规定。

  今年3月15日,周泽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法院递交了诉状。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于5月7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6月5日,东城法院办案人员通知周泽,起诉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将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移动答辩:

  未差别对待 不存在垄断

  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以垄断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并于9月7日、10月19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周泽在庭审中要求中国移动停止收取“月租费”,要求的赔偿也改为退还2008年8月1日~2009年7月31日一年收取的 “月租费”计600元。

  中国移动辩称,不存在对原告附加交易条件和价格差别待遇;移动通信服务市场是有竞争的,中国移动不存在垄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全球通”品牌与“神州行”和“动感地带”移动通信服务品牌功能并不一样,收费方式上并不一样(前者是后付费,而后者需要先付费),前者可以世界漫游,后者不可以;中国移动包括月租费收取在内的移动通信收费项目,执行的是政府定价,是合理合法的,不属于在交易时附加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原告实行价格差别待遇。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中国移动全球通品牌资费方案中50元每月的月租费价格,是自中国移动成立推出GSM业务以来该公司就针对后付费用户制定并实施至今的方案。在周泽以前,也曾有专家对此方案提出过质疑,但中国移动方面一直未对该方案做过本质改动。而包括中国移动在内的中国电信运营商的资费贵、计算方法复杂等问题,一直以来也饱受用户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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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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