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律师谈长虹“造假门”:还投资者以知情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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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律师谈长虹“造假门”:还投资者以知情权
2010年03月05日 09:37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编者按:作为国内老牌家电龙头四川长虹遭到“知情人士”举报。长达十年的财务问题被公开后,举国震惊。举报人搜集证据的时间长达13年,距今时间最久的证据为1997年。举报材料称,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巨大。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为50亿元。后长虹又被曝出2008年的账目有问题。然而,长虹自己则认定历年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此举报已被相关监管部门所受理,四川长虹“造假门”是真是假,一方面需要长虹来自证清白,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管机构给投资者一个说法。如果造假属实,长虹又将何去何从呢?

  老牌家电龙头四川长虹(600839)近日因“虚增门”而备受公众关注。尤其是手握其股票的股民,更是对事情的进展格外关注。而有消息称,证监会已经将四川长虹财务方面的相关举报转自其派出机构——四川证监局。四川证监局已于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正式受理了该举报。

  而在近日的新浪财经问卷调查中,有78.9%的被调查者认为四川长虹存在财务造假,有87.5%的被调查者认为财务造假在A股市场是普遍的现象。

  由于长虹的虚增收入事件今后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内容,所以《证券日报》记者特意在这几日采访了一些证券法方面的专家。

  长虹或将面临三方面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对记者表示:“如果最终认定长虹存在财务问题,那么长虹方面将面临三个方面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因长虹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就此提起诉讼;其次是行政责任,也就是中国证监会对长虹公司因违规而作出的处罚;最后一个就是刑事责任,如果虚增事件涉及到当时公司的有关领导,那么构成犯罪的,就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如果长虹的虚报收入得到证实,那么其2009年发行债券的合法性就不能得到保证,根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发债行为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将导致长虹严厉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有律师就指出,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长虹有可能被处以3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罚款。

  不过刘俊海教授表示:“如果长虹真的有问题,虽然期间买卖长虹股票的股民都有起诉的权利,但是想全部得到赔偿几乎是不可能。”

  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也表示:“对于长虹财务造假的争议,不论是出于对投资者利益或稳定市场的考虑,主管部门都应该尽快调查清楚。如果没有涉及造假,那么投资者也就可以安心了,而一旦真的有问题,那么也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展开,包括行政刑事责任的认定、民事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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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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